照顾父亲终老的二女儿没想到:父亲赠房产还印成文字
发布时间:2013-09-16 09:57 浏览量: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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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本想将遗产留给照顾自己终老的二女儿,特地找人用电脑打印了一份遗嘱。但老人过世后,这份代书遗嘱没有见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被法院认定无效。昨日记者从市一中院获悉,幸亏二女儿与父亲有遗赠协议,这一次法院判决她有权取得父亲遗产。
父亲本想将遗产留给照顾自己终老的二女儿,特地找人用电脑打印了一份遗嘱。但老人过世后,这份代书遗嘱没有见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被法院认定无效。昨日记者从市一中院获悉,幸亏二女儿与父亲有遗赠协议,这一次法院判决她有权取得父亲遗产。
2008年2月22日,渝北区龙头寺七十多岁的王大爷患病后,得知自己将不久于人世,为了避免三个四五十岁的子女因为争夺遗产发生纠纷,特意立了一份遗嘱,将他位于渝北区的一套房屋以及2.1万元的农转非安置费,留给一直照顾他的二女儿王芬。
由于年事已高,他找人用电脑打印了这份遗嘱,并在打印件上签了字。
2009年12月,王大爷去世。没想到,三个子女还是为遗产闹了起来,哥哥王坤、三妹王珍随后将王芬告上法庭,要求共同继承父亲遗产。
“当时我父亲七十多岁了,根本不会使用电脑,这个遗嘱是父亲找人帮忙打印的,属于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王坤、王珍要求法院认定该代书遗嘱无效。
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其中一人代书,还要有遗嘱人、代书人、其他见证人签名。王大爷立的这份代书遗嘱只有遗嘱人的签字,不符合法律规定,为此认定遗嘱无效。
父亲立的遗嘱无效,王芬急了,立马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早期自己和父亲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约定王芬照顾父亲的生活起居,并负担生养死葬的费用,父亲去世后将房屋及安置费遗赠王芬。
据此,市一中院判决该遗赠协议有效。王芬这才取得了父亲的遗产。
律师提醒
代书遗嘱是情况危急下之选
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何桐雨律师称,遗嘱有五种形式,公证遗嘱、代书遗嘱、自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代书遗嘱除了必须有代书人签名,其他见证人也必须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此外,代书遗嘱是在立遗嘱人情况危急,或丧失书写能力的情况下,才选择的立遗嘱形式。如果危急情况解除或恢复书写能力,立遗嘱人应马上自书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