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擅改约定另立遗嘱无效 法院判决相关继承人败诉
2013年9月6日 13:07
来源:新民晚报 作者:江跃中 欣慰 选稿:陈誓骠
方网9月6日消息:一老人因未履行“约定”的条款而又立遗嘱,致使继承人在按遗嘱继承时遭到尴尬,今天上午,宝山区法院判决该继承人败诉。
早年,老吴单位分了一套泗塘三村的福利房,夫妇俩和3个儿子均挤在这50多平方米的房子中。1991年,其中一个儿子和老伴相继因病去世。
随着两个儿子各自成家,小儿子另外买了房子居住,老吴与大儿子还是共同居住在老房子中,但两代人生活总不能合拍。为了让父亲有个安享的晚年,2006年6月,大儿子与父亲订立协议,约定当年6月20日前,父亲保证将小儿子的户口从老房子内迁出,大儿子保证在8月20日前另外为父亲购买产权房一套,并将钥匙交到父亲手中,但该产权房的产权登记为父亲与大儿子共同所有,父亲于9月20日前连同户口一起迁入上述新居,老房子归大儿子所有。另外约定,父亲在新居中所应享有的权利份额在去世以后作为遗产全部由大儿子继承。如将来父亲另立遗嘱将新居权利份额给予他人继承,父亲应当支付当时该房屋市场价的一半给大儿子作为补偿款。
协议订立后,大儿子出资购买宝山区泗塘四村203室房屋,约50多平方米,产权人登记为大儿子及父亲。自此,大家分开居住,相安无事。
今年初,父亲因病住院。4月6日,父亲立下遗嘱,其中涉及房屋内容为:“我在患病期间由小儿子全力照顾,我与大儿子共同共有产权房泗塘四村203室房屋。我过世后,我房屋的产权由小儿子继承。”5月1日,老吴去世。
7月底,小儿子向宝山法院递交诉状,要求按照父亲的遗嘱继承泗塘四村203房屋的一半权益。法庭上被告大儿子提出,如果原告要继承,也应该按照房屋现价的一半支付。
法院认为,根据约定,其父将系争房屋中的份额给予他人的前提必须是由被继承人支付被告补偿款,而被继承人并未给予被告补偿款。
虽然其父于2013年4月又另立遗嘱,确定其在系争房屋中的份额由原告继承,但其行为与2006年6月的协议相矛盾,故系争房屋仍应按照2006年6月的约定处理,即系争房屋归被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