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 [平装] ~ 杨立新 (作者)
发布时间:2013-09-16 09:16 浏览量:1584412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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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法》一书是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点研究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学”的第六部著作。
作者简介
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
目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学(序言)
前言
导论家事法概述
上卷亲属法
第一编亲属法和亲属身份
第一章亲属法与亲属
第一节亲属法
第二节亲属
第三节亲属身份关系与身份法律行为
第二章身份权
第一节身份与身份权的概念及意义
第二节身份权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身份权与人格权的联系与区别
第四节身份权的权利内容
第五节身份权的行使与消灭
第六节身份权请求权
第二编亲属身份的发生和消灭
第三章结婚
第一节婚姻概述
第二节婚约
第三节结婚条件
第四节结婚程序
第五节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第六节事实婚姻
第七节准婚姻关系
第八节同性婚姻关系
第四章离婚
第一节离婚概述
第二节离婚程序
第三节离婚法定理由
第四节离婚的法律后果
第五章亲子
第一节亲子概述
第二节婚生子女
第三节非婚生子女
第四节养子女和继子女
第五节人工授精所生子女
第六节收养
第三编亲属身份关系
第六章配偶权
第一节配偶和配偶权概述
第二节配偶权的具体内容
第三节对配偶权的法律保护
第七章亲权
第一节亲权概述
第二节亲权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第三节亲权的内容
第四节亲权的丧失、中止和消灭
第五节民法对亲权的保护
第八章亲属权
第一节亲属权概述
第二节亲属权的内容
第三节亲属权的民法保护
第四编亲属财产关系
第九章亲属财产关系概述
第一节亲属财产关系的概念和种类
第二节夫妻财产制
第三节夫妻财产约定
第四节亲属个人财产
第十章夫妻共有财产
第一节夫妻共有财产概述
第二节夫妻共有财产的产生和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第三节夫妻共有财产的效力
第四节夫妻共有财产的消灭和共同财产分割
第十一章家庭共有财产
第一节家庭共有财产概述
第二节家庭共有财产的发生和家庭共同财产范围
第三节家庭共有财产的效力
第四节家庭共有财产的终止及分割
下卷继承法
第一编继承法与继承权
第十二章继承与继承法
第一节继承概述
第二节继承法的概念和性质
第三节继承法的历史发展
第四节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第十三章继承法律关系与继承权
第一节继承法律关系
第二节继承权概述
第三节继承权的丧失
第四节继承权的承认和放弃
第五节继承回复请求权
第二编遗产继承
第十四章遗嘱继承
第一节遗嘱继承概述
第二节遗嘱概述
第三节遗嘱能力
第四节遗嘱的订立
第五节遗嘱信托与后位继承
第六节遗嘱的效力
第七节遗嘱执行
第十五章法定继承
第一节法定继承概述
第二节法定继承人范围
第三节法定继承人继承顺序
第四节代位继承
第五节转继承
第三编遗产赠与
第十六章遗赠
第一节遗赠概述
第二节遗托
第三节特留份
第十七章遗赠扶养协议
第一节遗赠扶养协议概述
第二节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第四编遗产处置
第十八章遗产处理
第一节继承开始
第二节遗产管理
第三节遗产债务的清偿
第四节归扣
第五节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
第十九章共同继承与遗产分割
第一节共同继承概述
第二节共同继承财产关系的发生
第三节共同继承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节共同继承财产关系的消灭和析产
第五节遗产分割
前言
导论家事法概述
上卷亲属法
第一编亲属法和亲属身份
第一章亲属法与亲属
第一节亲属法
第二节亲属
第三节亲属身份关系与身份法律行为
第二章身份权
第一节身份与身份权的概念及意义
第二节身份权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身份权与人格权的联系与区别
第四节身份权的权利内容
第五节身份权的行使与消灭
第六节身份权请求权
第二编亲属身份的发生和消灭
第三章结婚
第一节婚姻概述
第二节婚约
第三节结婚条件
第四节结婚程序
第五节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第六节事实婚姻
第七节准婚姻关系
第八节同性婚姻关系
第四章离婚
第一节离婚概述
第二节离婚程序
第三节离婚法定理由
第四节离婚的法律后果
第五章亲子
第一节亲子概述
第二节婚生子女
第三节非婚生子女
第四节养子女和继子女
第五节人工授精所生子女
第六节收养
第三编亲属身份关系
第六章配偶权
第一节配偶和配偶权概述
第二节配偶权的具体内容
第三节对配偶权的法律保护
第七章亲权
第一节亲权概述
第二节亲权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第三节亲权的内容
第四节亲权的丧失、中止和消灭
第五节民法对亲权的保护
第八章亲属权
第一节亲属权概述
第二节亲属权的内容
第三节亲属权的民法保护
第四编亲属财产关系
第九章亲属财产关系概述
第一节亲属财产关系的概念和种类
第二节夫妻财产制
第三节夫妻财产约定
第四节亲属个人财产
第十章夫妻共有财产
第一节夫妻共有财产概述
第二节夫妻共有财产的产生和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第三节夫妻共有财产的效力
第四节夫妻共有财产的消灭和共同财产分割
第十一章家庭共有财产
第一节家庭共有财产概述
第二节家庭共有财产的发生和家庭共同财产范围
第三节家庭共有财产的效力
第四节家庭共有财产的终止及分割
下卷继承法
第一编继承法与继承权
第十二章继承与继承法
第一节继承概述
第二节继承法的概念和性质
第三节继承法的历史发展
第四节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第十三章继承法律关系与继承权
第一节继承法律关系
第二节继承权概述
第三节继承权的丧失
第四节继承权的承认和放弃
第五节继承回复请求权
第二编遗产继承
第十四章遗嘱继承
第一节遗嘱继承概述
第二节遗嘱概述
第三节遗嘱能力
第四节遗嘱的订立
第五节遗嘱信托与后位继承
第六节遗嘱的效力
第七节遗嘱执行
第十五章法定继承
第一节法定继承概述
第二节法定继承人范围
第三节法定继承人继承顺序
第四节代位继承
第五节转继承
第三编遗产赠与
第十六章遗赠
第一节遗赠概述
第二节遗托
第三节特留份
第十七章遗赠扶养协议
第一节遗赠扶养协议概述
第二节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第四编遗产处置
第十八章遗产处理
第一节继承开始
第二节遗产管理
第三节遗产债务的清偿
第四节归扣
第五节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
第十九章共同继承与遗产分割
第一节共同继承概述
第二节共同继承财产关系的发生
第三节共同继承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节共同继承财产关系的消灭和析产
第五节遗产分割
文摘
版权页:
原想叫做《亲属继承法》或者《亲属法与继承法》,都觉得不够合适。最后想到还是叫一个比较简单、但又比较贴切的名字,就选择了“家事法”的概念作为本书的书名。刚开始时,觉得“家事法”的概念是否有些突兀,因为中国人不习惯这个概念。但后来看到德国人也将亲属法叫做家庭法(不包括继承法),故而觉得似乎将包括亲属法和继承法的专著叫做家事法也并没有什么不好的问题,因而释然,就这样用了。
对于“家事法”这个概念究竟应当怎样界定,没有更多的参照。“百度百科”对“家事法”概念的界定,是指向个人提供免受家庭迫害的保护,维护家庭关系的持续,当家庭解体时,为调整家庭关系而提供机制和规则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据说,这是根据约翰·伊凯拉尔在《论家事法和社会政策》一书中对家事法的作用的论述以及我国对法律的传统定义方式所给出的概念。这个界定显然不是民法意义上对家事法概念的界定。陈苇在《家事法研究》2005年卷(第一卷)的“卷首语”中说,家事法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涉及男男女女、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应既是家庭制度文明的典范,又是和谐家庭关系的保障。这说明了家事法的重要意义,但她没有给“家事法”概念作出一个定义。
依我所见,家事法是关于民法调整家庭领域中的亲属身份关系和亲属之间生前死后的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个定义比较贴切。
家事法的特征是:
第一,家事法是民法。凡是家庭关系都发生在私法领域,而非公法领域。无论是亲属身份法还是亲属财产法,调整的都是私权利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不是私权利主体与公权力机构之间的关系。因此,家事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属于私法性质。
第二,家事法属于人法,但与财产法相互交叉。民法有两大支柱:一是人法,二是财产法。亲属法属于人法,与人格权法相对应,但亲属法中有大量的财产法内容,即亲属财产关系。同样,继承法原本属于财产法,但其以亲属身份关系为基础,因而具有身份法的内容。所以形成了家事法的人法与财产法的交融,内容相互交叉,形成了家事法的特色。因此,我将家事法的基本性质定位于身份法,置于人法之中。
第三,家事法调整的内容是亲属身份关系和亲属财产关系。调整亲属身份关系的法律,是亲属法的主要内容,其调整的是配偶之间、亲子之间以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身份地位和权利义务关系。调整亲属财产关系的法律,主要是亲属法中的财产法和继承法。
原想叫做《亲属继承法》或者《亲属法与继承法》,都觉得不够合适。最后想到还是叫一个比较简单、但又比较贴切的名字,就选择了“家事法”的概念作为本书的书名。刚开始时,觉得“家事法”的概念是否有些突兀,因为中国人不习惯这个概念。但后来看到德国人也将亲属法叫做家庭法(不包括继承法),故而觉得似乎将包括亲属法和继承法的专著叫做家事法也并没有什么不好的问题,因而释然,就这样用了。
对于“家事法”这个概念究竟应当怎样界定,没有更多的参照。“百度百科”对“家事法”概念的界定,是指向个人提供免受家庭迫害的保护,维护家庭关系的持续,当家庭解体时,为调整家庭关系而提供机制和规则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据说,这是根据约翰·伊凯拉尔在《论家事法和社会政策》一书中对家事法的作用的论述以及我国对法律的传统定义方式所给出的概念。这个界定显然不是民法意义上对家事法概念的界定。陈苇在《家事法研究》2005年卷(第一卷)的“卷首语”中说,家事法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涉及男男女女、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应既是家庭制度文明的典范,又是和谐家庭关系的保障。这说明了家事法的重要意义,但她没有给“家事法”概念作出一个定义。
依我所见,家事法是关于民法调整家庭领域中的亲属身份关系和亲属之间生前死后的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个定义比较贴切。
家事法的特征是:
第一,家事法是民法。凡是家庭关系都发生在私法领域,而非公法领域。无论是亲属身份法还是亲属财产法,调整的都是私权利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不是私权利主体与公权力机构之间的关系。因此,家事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属于私法性质。
第二,家事法属于人法,但与财产法相互交叉。民法有两大支柱:一是人法,二是财产法。亲属法属于人法,与人格权法相对应,但亲属法中有大量的财产法内容,即亲属财产关系。同样,继承法原本属于财产法,但其以亲属身份关系为基础,因而具有身份法的内容。所以形成了家事法的人法与财产法的交融,内容相互交叉,形成了家事法的特色。因此,我将家事法的基本性质定位于身份法,置于人法之中。
第三,家事法调整的内容是亲属身份关系和亲属财产关系。调整亲属身份关系的法律,是亲属法的主要内容,其调整的是配偶之间、亲子之间以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身份地位和权利义务关系。调整亲属财产关系的法律,主要是亲属法中的财产法和继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