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家事法苑”婚姻家事律师团队

当前位置: 首页> 继承纠纷>法定继承

假离婚判决书牵出法律"禁入"第一案 律师饭碗砸了

 发布时间:2013-09-15 19:56 浏览量:603

http://js.xhby.net/system/2013/09/12/018576686.shtml
中国江苏网  2013-09-12 14:00:03

  通讯员 庄志 本报记者 乔国军

  中国江苏网9月12日讯 法律工作者,本应利用法律知识,为他人提供法律服务。但是,胡某为了赚取报酬,竟在收取当事人的代理费后,为其伪造了一份法律文书敷衍当事人,这不仅触犯了法律,也使他丧失了法律工作者的从业资格。据悉,今年以来,胡某是我市首个丧失从业资格的法律工作者。

  无法立案,代理人竟伪造法律文书

  40多岁的胡某,出生在我市郊区。十几年前,乐于助人的他,因经常帮助邻里维权,成为我市小有名气的法律工作者。去年年底,慕名而来的周女士,为结束不愉快的婚姻,委托胡某作为自己的代理人,前往法院诉讼离婚,同时还委托胡某处理相关事务。

  胡某表示,他接到周女士的求助后,按照规定帮其办理了相关委托手续,还带着周女士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前往我市某法院立案诉讼离婚。由于审核材料不仔细,胡某在立案时才发现,周女士居然未向法院提供户口簿,这就意味着立案将受到影响,因担心周女士将此案交给其他人代理,进而影响自己的诉讼代理费,这让胡某十分苦恼。

  今年年初,胡某在西站上厕所时发现,厕所里竟然贴了一则办假证的宣传广告。此时,胡某灵机一动,便萌生了伪造法律文书的想法。对此,胡某坦言,为了获取1200元离婚代理费,由于周女士不在扬州工作的原因,无法提供户口簿,他在假证宣传广告的诱惑下,拨打了对方电话。经过一翻讨价还价,假证贩子将一份伪造的离婚判决书交给胡某,还在伪造的离婚判决书上盖上了法院的公章。

  案件查询露破绽

  假判决书牵出法律界禁入案

  “胡律师,我的离婚判决书下来了吗?”今年3月的某天下午,急于结婚的周女士,多次致电胡某,并向其询问法院立案审理的相关进展。

  “法院的判决结果出来了,我把判决书送给你。”4月下旬,从周女士手中拿到1200元代理费的胡某,将假证贩子精心制作的离婚判决书,交到周女士手中,然而,周女士却因此心生疑惑。

  周女士称,在与丈夫离婚前,出于个人目的,丈夫坚决不同意离婚。而判决书上却显示,前夫自愿同意离婚,显然与丈夫的性格不符。为此,周女士带着离婚判决书,前往法院进行查询,还找到相关法官进行咨询。我市某法院承办法官表示,判决书的格式与一般法律文书不同,这说明该法律文书可能涉嫌造假。

  法院经过查询,未找到相关案件,经过仔细甄别,法院同时发现该份调解书的排版、印刷及印章均不符合常规,存在伪造嫌疑。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随即将胡某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相关管理部门经过查证,周女士所持离婚判决书是假的,是由胡某伪造的。为了惩治胡某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一边追究胡某刑事责任,一边将其“除名”,为此,胡某将终生不得从事法律等相关咨询服务业务。

  心存侥幸,竟想以真换假最终锒铛入狱

  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胡某被我市检察机关批捕归案,检察机关还将胡某移诉至我市相关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告诉记者,本案经过四个多月的侦查,才将胡某绳之于法。据悉,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胡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记者昨天获悉,就在胡某入狱服刑时,胡某才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胡某认为,该案之所以发生,不仅因为自己求财心切,还因为自己心存侥幸。为何这么说呢?胡某称,为了得到1200元诉讼代理费,他想以真换假的办法赚钱,即先找假证贩子制造一份假的离婚判决书,等真判决书下来后,再用真判决书换假判决书。

  为了达到“以真换假”的目的,胡某动足了歪脑筋。承办法官告诉记者,胡某在找假证贩子制作伪造的离婚判决书时,故意将周女士的名字写错。其目的就是为了日后用真判决书换假判决书提供便利。殊不知,这一切都难逃法律的制裁。据悉,胡某因涉嫌刑事犯罪,成为了我市今年以来被行业终生“禁入”的第一人。

  碰这四“红线”,砸律师饭碗

  无论是律师,还是法律工作者,都不能违背执业精神,更不能触犯刑法。否则,不仅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还将面临终生“禁入”的严惩。到底哪些“红线”是律师和法律工作者不能碰的呢?昨天,有关部门结合审判工作中常见的四大违规、违法案件,一一进行了披露。

  伪造证据,终生禁入律师界

  为达到个人目的,个别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存在涉嫌伪造证据的可能。相关审判人员告诉记者,尽管我市尚未出现这种现象,但外地某律师曾在代理某贪污受贿案件时,竟然伪造证据。

  据介绍,调查取证期间,该代理律师擅自在几名证人已签名认可的几份调查笔录上,添加了与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相关的内容,并在辩护阶段通过其他律师将上述材料提交法院。案发后,律师被法院以伪造证据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为了严惩犯罪,该律师最终被当地司法部门吊销了律师执业证,终生不得进入律师界。

  挪用委托人执行款情节严重,终生禁入律师界

  小黄,是外省某律师事务所律师。2009年12月,他接受当事人吴某某委托,全权代理其追收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8万余元工程款。2010年5月,小黄从法院领取执行款后,未交给委托人,反而将款项挪用。我市相关律师表示,小黄挪用委托人执行款,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还有悖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

  因此,司法部门对小黄予以停止执业三个月行政处罚。据悉,挪用委托人执行款情节严重的,将终生禁入律师界。

  律师违规收费,被停业10个月

  小X,是我市某律师事务所的知名律师。去年,他在代理一起盗窃案件时,为让当事人获得从轻判决,让当事人父亲找到儿子的领导,帮其书写一份投案自首的情况说明,同时还陪同当事人的父亲,找到涉案单位原经理对投案自首的情况予以证实。

  据介绍,小X代理该盗窃案件期间,曾单独违规收取了当事人父亲2000元。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我市检察院于2012年5月14日,将小X涉嫌违规收取费用的线索,移送市司法局,并建议对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经调查,司法部门认为,小X作为执业律师,在对相关人员书写案发经过情况说明存在疑问的情况下,仍与当事人父亲一同前往涉案原单位调取涉及案发经过的证据,对当事人制作不实证据起到了一定帮助作用,且干扰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因此,我市司法局于2012年7月18日对小X作出停止执业10个月,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的行政处罚,这对个别自恃艺高人胆大的律师敲响了警钟。

  违规代理,停止执业3个月

  田某,是外省知名律师。2010年7月,田某未经事务所审批,用其他案件空白函件,与胡某签订了“胡某诉顾某离婚”一案,并在案件尚未办结前,接受另一当事人委托代理诉胡某、顾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状告自己代理的前一案件的委托人,田某的上述行为,有悖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因此,相关司法部门经过慎重研究,最终对田某停止执业3个月的行政处罚。

上一篇下一篇

联系我们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关家事法苑团队的信息或有法律相关问题咨询请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