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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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女儿未登记引来兄弟争遗产未登记的“养女”没有继承权

 发布时间:2013-09-09 09:36 浏览量:385

http://zjfzb.zjol.com.cn/html/2013-09/04/content_42697.htm
通讯员 游情天
  案情:王某为单身汉,但有两个兄弟。2004年,王某收养了一个女儿小王(至今未成年),但未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2012年8月,王某因工伤事故死亡,获得了30万元赔偿款。王某的两兄弟与小王就赔偿款的分配发生争议,故当地村委会作为小王的监护人,将王某的两兄弟告到平湖法院,要求确认赔偿款全部归小王所有。
  王某的兄弟则辩称,王某与小王之间不属于合法的收养关系,不适用《婚姻法》关于收养关系的规定,由于小王尚未成年,同意适当分配给小王部分赔偿款,其余款项应归两兄弟所有。
  近日,法院经审理判决小王取得赔偿款15万元,另15万元归王某的两兄弟。
  点评: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王某与小王的关系如何认定?如果确认王某与小王成立法律上认可的养父母子女关系,则王某的赔偿款应全部归第一继承人小王所有。反之,王某的两个兄弟就有权参与分配。
  我国《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办理收养登记是收养关系成立的要件之一,如果未履行收养登记手续,法律上不承认“事实收养”关系。
  因此,王某与小王之间的养父母子女关系,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认定。但鉴于小王尚未成年,今后需要支出的生活费及教育费数额较大,所以应在王某的遗产中留下小王的生活、教育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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