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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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的进步,书写工具早已不限于笔的范畴电脑打字遗嘱被认定自书遗嘱

 发布时间:2013-09-02 11:29 浏览量:434

http://newspaper.jfdaily.com/shfzb/html/2013-08/30/content_2032.htm
2013年08月30日   A08 :法治庭审   稿件来源
 □记者 胡蝶飞 通讯员 李鸿光

  本报讯 近日,静安区法院确认一份电脑打字遗嘱为自书遗嘱,并据此判决由该遗嘱持有人傅正继承其父母傅季、杨赜名下本市北京西路某号的房屋产权,由傅正兄妹傅静、傅恭和傅绅协助办理上述房屋过户手续。
  被继承人傅季、杨赜夫妇生前养育了傅正、傅恭、傅静及傅绅兄妹4人。2008年7月20日,母亲杨赜签署一份遗嘱,指定由傅正继承包括涉案房屋产权在内的若干财产。该份遗嘱主要内容以及落款日期,均为电脑打字形成,杨赜本人在遗嘱尾部签名,3名被告傅静、傅恭和傅绅均在该份遗嘱尾部签名。2009年12月,杨赜过世后家庭财产并未析产继承。2010年6月6日,父亲傅季亲笔立遗嘱一份,指定由傅正继承包括涉案房屋产权在内的若干财产。2012年4月19日,傅季去世。
  2012年6月5日,傅正诉求法院判令该房屋归他继承。而傅静、傅恭和傅绅3名被告的兄妹均不到庭应诉,但认可母亲杨赜的遗嘱系本人亲自打字输入电脑,打印完成并签名。
  法院认为,父亲傅季所立遗嘱全文均系其亲笔书写,并有签名和日期,符合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的要求。而杨赜签名的 《遗嘱》 上的主要内容虽为电脑打印,但亦有杨赜和子女等人的签名认可。继承法虽规定自书遗嘱应当亲笔书写,但随着时代的进步,书写工具早已不限于笔的范畴。需要指出的是,考虑到遗嘱作为正式法律文件的严肃性,上述对“笔”的扩大理解只能适用在书写遗嘱主要内容的部分,立遗嘱人的签名应是本人亲笔签名。法院认定杨赜《遗嘱》 为自书遗嘱,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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