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遗嘱说我继承遗产凭什么妹妹不拿给我
2013年08月22日06:39 重庆晚报
“父亲去世前立下遗嘱,说是他和继母的遗产,40%归我,60%归妹妹。”昨日,江北区法院15法庭开庭审理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时,状告妹妹独占继母留下房产的李华,只向法庭提交了一份遗嘱复印件。
今年60岁的李华,与被告李丽是一对亲兄妹。
李华称,1959年,他们的父母离婚,李华由母亲抚养,李丽由父亲抚养。1965年,李丽的抚养权变更,两兄妹均由母亲抚养。不料,3年后母亲去世。
考虑到孩子的外婆照顾两兄妹的能力有限,父亲与再婚妻子赵霞商量后,将李丽接到身边抚养,每月还给李华10元抚养费。
李华在法庭上称,母亲去世后,他便把继母当成自己的母亲。逢年过节和继母生病,他都会去探望,继母没有生育,也将他当成了亲儿子。正因为这样,父亲去世前立下遗嘱,将他和赵霞死后的财产40%留给儿子李华,60%留给女儿李丽。2002年12月,父亲去世。今年1月,继母也去世。随后,妹妹偷偷将继母名下的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拒绝过户到他名下。为此,他要求继承这套房产。
“为什么只有复印件,请将原件提交法庭,”法官拿着遗嘱复印件说。
“原件没在我这里,在李丽那里。”李华指着被告席。
他还请来亲姑姑出庭作证。
“当年哥哥在立遗嘱时,上面有我的签名。不是受了哥哥的委托,我也不会参与这些事。”年过八旬的老人家说着说着眼圈通红,哽咽起来,“我多次给他们兄妹说,不要这样,这样扯起就生疏了……”
李丽昨日没有出庭。她的代理人表示,从没有听李丽提起这份遗嘱,为此对复印件不认可。他还提出,该房是继母在丈夫去世后买的,不算夫妻共同财产。另外,李华没有和继母形成抚养关系,不应该拥有继母的个人财产继承权。
由于李华还需要向法庭补充提交证据,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再审。
律师提醒
最好指定
遗嘱执行人
何桐雨律师表示,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市民订立遗嘱时最好指定遗嘱执行人。当立遗嘱人去世后,由遗嘱执行人宣布遗嘱,并协助办理财产继承相关事宜。建议这个人由律师或家族中有威望的长辈来担任。
此外,为了避免自己生前泄露遗嘱,而与子女产生矛盾,建议立遗嘱人在去世前不公开遗嘱内容,也不要将遗嘱交给继承人,而是交给遗嘱执行人来保管。
(涉及隐私,当事人均为化名)
本组稿件由重庆晚报记者 王明 采写
(原标题:父亲遗嘱说我继承遗产凭什么妹妹不拿给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