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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巨款购房给丈母娘离婚后起诉撤销赠与获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3-08-15 16:59 浏览量: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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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13日   B05:B05-专家坐堂   稿件来源:上海法治报   作者:王川 通讯员 欣慰

  □法治报记者 王川法治报通讯员 欣慰

    本期专家:戴晓岚,女,宝山法院民三庭副庭长,民法功底深厚,多年从事房地产案件审理,在审判实践中已精心审理多起疑难复杂案件,博得当事人好评。

    胡先生花了280多万元现款买了一套期房,购房合同上预购权利人填的是丈母娘和儿子的名字。此后夫妻开始闹离婚,胡先生起诉想要回这套还没有办理产权证的房子,日前宝山法院判决支持了胡先生的请求。

【案情再现】

    1999年11月11日,胡先生与妻子吴女士登记结婚,第二年生下一子。 2011年8月13日,原告胡先生以280多万元的价格向开发商购买了本市宝山区市台路上的一套6楼房屋,合同上的购房人写的是丈母娘和儿子的名字。开发商承诺于2012年11月30日前交付房屋, 2013年5月30日前办理产证交接。

    合同签订后,胡先生分四次向房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2011年7月31日,房产公司开具的5万元购房款发票抬头是老丈人和儿子的名字,发票右下方有胡先生的签名; 8月13日开具的80万元购房款发票抬头是丈母娘和儿子,发票右下方也有胡先生的签名; 10月13日开给丈母娘和儿子的196万元购房款发票上没有胡先生的签名。对此,胡先生表示,第一张发票之所以有老丈人的名字,是因为当日是老丈人办理的手续。

    2012年8月31日,丈母娘和儿子经核准成为系争房屋预购权利人。现该房屋尚未取得大产证。

    此后,夫妻关系因琐事开始僵化, 2012年8月,吴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但未获法院支持,这让胡先生极为光火。

    今年初,胡先生向宝山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自己为系争房屋的所有权人。称当时与妻子感觉现在住的世界路房屋太小,买房时因售楼处工作人员告知,因为妻子在婚前还有一套住房,根据房屋调控政策,以胡先生夫妻俩家庭为单位不能购买第三套住房,所以只能以丈母娘和儿子的名义购买该套房屋,而真正的权利人应该是原告本人。

【法庭辩论】

    法庭第一次庭审中,针对胡先生的诉请,丈母娘和儿子在妻子的代理下,均聘请了代理律师,认为胡先生已经将系争房屋赠与其给了被告二人,哪有送出的东西再要回来的道理。

    为此,胡先生变更诉请要求,要求撤销对丈母娘和儿子就系争房屋的赠与,认为该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故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3月28日,法庭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被告辩称,胡先生夫妻共同将系争房屋赠与两被告,现胡先生单方面撤销赠与是不行的。且胡先生赠与的是购房款,而不是系争房屋,对购房款的赠与已经完成,在法律上是不能撤销的。

    妻子吴女士作为本案第三人出庭述称,当时买房就是为了改善老人及小孩的居住环境,其与原告共同决定购买系争房屋,购房款系夫妻共同财产,不同意原告单方面撤销赠与。

【法院判决】

    根据法律规定,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外,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本案系争房屋尚未取得大产证,被告作为预购权利人尚未取得房屋的房地产权利,亦没有法定不能撤销赠与的事由,故原告要求撤销对被告就系争房屋赠与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胡先生在与吴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购买系争房屋,该出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可认定系争房屋由胡先生与吴女士共同购买,胡先生要求确认其为房屋唯一预购权利人的诉讼请求,法院不应准许。

    撤销赠与后,预购权利人可由胡先生与吴女士协商后确定。在他们确定购房人及权利人后,房产开发公司应予以配合办理相关变更等手续。

专家分析:

    戴晓岚法官表示,本案其实有两个争议焦点:其一,是原告赠与被告的是购房款还是系争房屋。法院认为,原告向房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其目的是购置房屋,且作为原告的配偶吴女士也表示,其与原告共同决定购买系争房屋;从当事人的行为中探究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原告支付房款的真实意愿应当是将所购房屋赠与被告,而不是仅赠与购房款。故被告认为原告赠与的是购房款,而不是系争房屋的意见,法院无法采信。

    其二,原告单方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能否起到撤销赠与的后果。在原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将系争房屋赠与丈母娘及儿子的行为应视为胡先生夫妻共同的赠与意思表示,该赠与行为应以夫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前提,现胡先生作为夫妻一方作出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则该赠与行为丧失了夫妻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即使吴女士不同意胡先生单方面撤销赠与,亦不能改变双方意见不一致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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