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

杨晓林-专业家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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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被逐室外晒成植物人 狠心丈夫是否犯了虐待罪?谁来照顾她的病榻人生?

 发布时间:2013-08-13 09:36 浏览量:524


http://bjwb.bjd.com.cn/html/2013-08/12/content_98760.htm
本报记者 邱伟

  近日全国持续高温炙烤,在浙江宁波,一名丈夫因不满妻子频繁“洗手”,将妻子关在户外“反省”,原本以为是小惩罚,结果妻子却被“晒”出热射病,很可能成为植物人。将妻子逐至室外暴晒成植物人,这名丈夫在法律上“该当何罪”呢?

  回放

  妻子老洗手遭丈夫惩罚

  43岁的倪女士两年前跟随家人来镇海谋生,租住在骆驼贵驷村。倪女士有多年精神分裂病史,患有洗手强迫症,总怀疑自己的手不干净,经常不停地洗手,这让丈夫陈先生很头疼。

  7月30日中午,倪女士又在家中洗手,被陈先生看见。陈先生感到忍无可忍,于是将她赶到屋外“反省”。当时户外温度逼近40℃,倪女士虽然感到很委屈,但也不敢违逆丈夫的意思。结果,倪女士在烈日下结结实实地暴晒了一下午。

  傍晚时分,下班回来的陈先生看到妻子还在门外,顿生悔意。进屋后,倪女士感到身体不适,家人让她卧床休息一会儿。10分钟后,家人叫倪女士吃晚饭,却发现她已经意识不清,口唇发绀,四肢抽搐。家人急忙将倪女士送到宁波市第七医院诊治。

  在急诊室,医生发现倪女士体温高达40.1℃,瞳孔缩小且没有对光反射,并伴有喷射性呕吐。CT检查结果排除其他疾病影响,考虑到患者有烈日暴晒经历,医生诊断为热射病。据介绍,热射病是重度中暑的一种,由强烈的阳光暴晒头部引起,易造成脑细胞受损,引发脑组织充血水肿,与普通中暑相比,热射病患者主要是头部受损。

  倪女士连夜被送到ICU病房。补液、降温、高流量吸氧,一系列急救措施后,倪女士病情有所缓解,但依然昏迷不醒。医生说,由于暴晒时间太长,脑组织受损严重,患者醒过来的希望不大,很可能成为植物人。

  分析

  丈夫是否构成虐待罪?

  丈夫将妻子逐至室外“烤”昏迷,而且有成为植物人的可能,丈夫“暴晒”妻子的行为已经严重伤害了妻子,是否已经涉嫌虐待罪?

  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做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虐待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比如有对被害人肉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迫害的行为。这种行为,就方式而言,既包括积极的作为,如殴打、捆绑、禁闭、讽刺、谩骂、侮辱、限制自由、强迫超负荷劳动等,又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如有病不给治疗、不给吃饱饭、不给穿暖衣等。行为要具有经常性、一贯性,这是构成虐待罪行为的一个必要特征。偶尔的打骂、冻饿、赶出家门,不能认定为虐待行为。

  北京市广衡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三平认为,丈夫的行为不构成刑事责任。首先丈夫在主观上并没有加害妻子的故意;其次,丈夫对妻子的“惩罚”是“赶到屋外”,并没有将妻子置于危险的境地;新闻报道里看不出妻子的精神分裂到了哪种程度,从丈夫还可以正常上班等情况看,应该并没有严重到完全丧失行为能力,不能自理的地步。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丈夫也可能无法预见到妻子在屋外的“反省”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包括气温的变化,暴晒的程度,被晒后是否会自我保护等因素,都决定了丈夫很可能无法预见到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况且妻子对丈夫的指令并没有严格执行,比如丈夫不让她反复洗手她并没有听从,说明她应该有自己的认知和控制力。

  综合这些情况,赵三平律师认为丈夫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

  探讨

  妻子成了植物人 他能否起诉离婚?

  如果妻子成了植物人,丈夫将承担什么责任?是否可以要求离婚?

  赵三平律师指出,丈夫在婚姻中将承担法定监护人的职责,应当尽到扶养义务。《民法通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了监护人制度,其顺序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亲属。配偶为第一顺序监护人,在第一顺序监护人没有放弃监护权、没有作出损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权的前提下,其监护地位不能被其他顺序人所代替。

  对于离婚,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12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所以此案不能采取协议离婚的方式,只能通过起诉离婚的方式解除。而法律规定,诉讼离婚中提出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具有诉讼行为能力,那么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诉讼程序又该是如何呢?

  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有两种情况可以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是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二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同时规定这两类人的民事活动应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而医学上的植物人并不等同于法律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要将植物人确认为法律意义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民事诉讼程序即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由植物人的近亲属根据《民事诉讼》第170条向法院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在认定植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植物人作为离婚案件的原告还是被告,这在程序上也是有所区分的。司法实践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离婚案件的被告参与诉讼,这是没有争议的,一般允许其近亲属作为诉讼代理人或者由人民法院在其近亲属中指定代理人参与诉讼。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原告参与离婚诉讼的,则需要先变更监护关系。现实中,出现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遭遇配偶虐待、遗弃等侵害,其家人诉求离婚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对此作出了程序上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离婚有前提 对植物人要有妥善安排

  离婚案中,一方无民事行为能力,法院该不该判决离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之间有相互抚养的义务”的规定,一方因为变成植物人,生活无法自理。另一方应当尽到扶养义务,而且一旦离婚,植物人一方的生活无法得到保障,因而法院不应判决双方离婚。

  另一种意见认为,婚姻缔结的基础就是双方具有夫妻感情,一方成了植物人,没有了思想、情感,只是一具活的躯壳,另一方无法与之进行情感交流,夫妻感情已经不复存在,可以适用《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规定判决双方离婚。

  2001年,丰台法院判决北京首例植物人离婚案,判决丈夫和已成为植物人两年多的妻子离婚。这对夫妻结婚十多年,有一个儿子。1998年,妻子因抑郁症吞服了大量安眠药,成为植物人。在妻子昏睡两年后,丈夫起诉离婚。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婚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目前双方已不能互尽夫妻义务,如再维系这种夫妻关系,对双方均无益处,因此准予离婚,并判决孩子由丈夫自行抚养,共同债务由丈夫负担,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对于这个判决,双方都没有上诉。

  赵三平律师认为,婚姻中夫妻双方以互相尽义务为基础,也依此体现感情纽带,如果双方不能尽义务则意味着感情难以维系,可以推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作为婚姻一方的植物人,显然已不能尽夫妻义务,因此法院可以判决离婚。

  在“妻子被暴晒成植物人”的事件中,丈夫有权提出离婚,而法院需要综合性判断,如果妻子长期植物人状态,可以推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离婚的前提是必须妥善安排好对植物人的监护,对妻子的治疗、生活有一个合理安排后才能离婚。这样,女方今后的生存状况无虞,对男方也是一种解脱,从人情与人性两方面来考虑,都是较为完善的一种人生选择。

  因此,对于离婚案件中一方为植物人的诉讼,如果一律判决不离婚,也不一定就能保障植物人的生存权利。虽然判决不准离婚,但是如果一方对另一方已无感情,失去了爱与关怀,同样会带来类似遗弃等社会问题。因此从这个角度讲,判决不离婚的效果并不一定会比判决离婚的效果好。判不离表面维护了弱势一方的利益而实际形成了各种问题、隐患。而判决双方离婚,法院可在判决准予离婚的同时,对原告的扶养义务一并予以考虑,使其承担一定的继续扶养义务,使得离婚后的被告能够继续得到适当的照顾。

  链接

  不许离婚的几种情况

  为了保护特殊时期及弱势人群的婚姻,同时防止有些人利用婚姻自由原则达到逃避责任、侵害他人利益的目的,《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有几种情况不允许离婚。

  一、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在不允许离婚的情况中,这一条是对男方离婚自由权的限制,考虑到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及中止妊娠后的身体和心理状况,这样规定是很有必要的,我们发现,很多女性在此期间,由于身体原因往往是没有工作或主动辞去工作的,如果男方这时提出离婚,一方面肯定会给女性带来较大的精神打击,影响女性的身心健康及子女的发育,同时也会让女方面临严重的经济危机,这会加大女性的压力。因此,法律做如上规定是一种较人性化的处理,是对妇女及儿童的一种特殊保护。但是,在此期间,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或者如果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

  二、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在不允许离婚的情况中,此种情况是大多数诉讼离婚的人都会遇到的,其实很多夫妇闹离婚并不是经过深思熟虑的,有些人是在一时冲动下提出的,所以经过法院审查后发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会判决不准离婚,此后要给双方一个冷静期,使双方再慎重思考婚姻问题,规定六个月之内不能再起诉实际上就是要给双方这个冷静期,所以这期间不能提出离婚是很自然的事情。

  三、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在不允许离婚的情况中,这种情况体现了我国对军婚的特殊保护,我国法律考虑到军队担负的特殊任务和军人职业特点,而对军人婚姻做了一些特殊的法律保护。此处所指的军人主要指现役军人,如果军人本人同意或犯了重大的过错,那么另一方还是可以要求离婚的。

  四、夫妻感情未破裂一般不会判决离婚。

  在不允许离婚的情况中,我国法律还对普通人在普通时期的离婚要求,也做了限制,因为判决离婚的主要考量因素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可是两个人从相识、相知、相恋再到生儿育女,非常不容易,那些千丝万缕的联系都是通过时间和感情的积累奠定下来的,怎么可能轻易地结束,所以如果夫妻感情还能修复,还存在和好可能,法院一般是不会判决离婚的。         J179   

  插图 王金辉 H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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