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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一场婆媳遗产“争夺战” 房产归谁

 发布时间:2012-01-10 10:37 浏览量:1584413218

来源:正北方网


核心提示:20105月,年仅35岁的王益民因病去世。悲痛过后,他的父母与妻子围绕他留下的遗产展开了长达一年多的争夺战,为此不惜对薄公堂


2010
5月,年仅35岁的王益民因病去世。悲痛过后,他的父母与妻子围绕他留下的遗产展开了长达一年多的争夺战,为此不惜对薄公堂。今年820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判定被告丁玫给付原告白换生、王瑞应继承份额各115921元。对于该判决,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然而,令原告白换生、王瑞纠结的是,儿媳丁玫至今也没有给付他们应得的遗产。


在法院的判决书上记者看到:原告白换生(王益民母亲)、王瑞(王益民父亲)诉称,1999年王益民与被告丁玫结婚,一直无子女。2001年二原告出资18万元为王益民购房产一套供其结婚居住。2000年底,二原告投入21万元让其子从事炒股生意,之后,王益民逐渐依靠炒股票赚了钱。2010年,王益民因病去世,留下房屋一套,存款和股票共计200余万元。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二原告房产一套,按评估价依法分割各应得的份额。给付股票遗产各30万元。


被告辩称,其与王益民结婚后,2007年王益民患病,2009年确诊为强直性脊柱炎,王益民生病直到去世,一直是由她来照顾。王益民所留遗产只有住房一套和股票转现金31万元,被告同意二原告继承,但不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请求依法将王益民去世后与医院结算的医疗费以及丧葬费及现住房产生的物业、水、电费用共计67676.8元从王益民遗产份额中扣除后进行分割,请求二原告不分或少分遗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益民的财产属夫妻共同所有,其中包括住房一套(现被告居住),评估价为567208元,股票转现金31万元(现被告处)。


法院认为,二原告系被继承人王益民的父母,被告系被继承人王益民的妻子,对被继承人王益民死亡时留有的遗产均享有继承权,继承的份额一般应均等。被告人丁玫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且与其共同生活,故应适当多分遗产。被继承人王益民死亡时留有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套,评估价为567208元,股票转现金31万元,应先偿还夫妻共同债务29499元,支付费用591.50元后,剩余部分的二分之一即是遗产,计423558.75元。从遗产中扣除用于王益民丧事的合理费用34155元及偿还王益民三叔垫付的医疗费3000元后的剩余部分38万余元,由二原告各继承30%即各115921元,被告继承40%154526元。考虑到被告占有财产份额大且房屋现由被告居住,故将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付二原告应继承遗产份额各115921元。

白换生、王瑞告诉记者,如今虽然判决生效了,但是丁玫迟迟不肯履行判决,支付他们应得的遗产继承份额。他们表示,如果丁玫不履行判决结果,他们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昨日,丁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她并非不履行判决结果,而是王益民去世后,所留遗产大多用来偿还债务,她手中的钱已不多,目前正与公公、婆婆协商分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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