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家事法苑”婚姻家事律师团队

当前位置: 首页> 继承纠纷>法定继承

昌江:“风流”父亲病故 "两妻"携子争夺遗产

 发布时间:2012-01-10 10:34 浏览量:498

 

  昌江一男病故,其非婚生儿子状告婚生儿子,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弟弟的诉讼请求

  

  都说兄弟如手足。然而,昌江县一对同父异母的兄弟,尽管还在读小学,却因遗产之争,被卷入官司中。因父亲死后留有房屋等遗产,非婚生儿子阿亮以生母许柳月为代理人,要求和婚生子阿明及其生母楚福兰一样,依法继承遗产。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为六套房产及相关款项打起官司。

  

   已婚男与情人生下一儿子

  

  古秋山,是昌江县某单位的工作人员,工作稳定,收入可观。然而,他可能至死也想不到,他的两个“妻子”各带着一个他的骨肉,打起了官司。

  

  按照许柳月的说法,她是古秋山的未领结婚证的“妻子”。许柳月,47岁,现住海口。

  

  许柳月称,她和古秋山真心相爱,1991年,两人在许的家乡办了婚宴。双方以夫妻相称同居生活。1994年,许柳月随朋友到海口打工至今。

  

  其间,古秋山常常在休假和出差的时候,到海口与许柳月相会。2000年末,许柳月告诉古秋山,她怀孕了。得知是个男孩,古秋山也挺高兴。

  

   20017月,许柳月在海口生下一个男婴,起名古凡亮。古秋山从昌江的住处带了很多小孩的旧衣服来海口看望许柳月。

  

  许柳月提出疑问,古秋山知道纸包不住火,就和盘托出。原来,古秋山在1996年娶了一个叫楚福兰的女职工,两人都在昌江石碌镇工作。

  

  古秋山和楚福兰在昌江领了结婚证,婚后于19976月生下了儿子古凡明。

  

  古凡亮出生后,古秋山让古凡亮认祖归宗,与长子古凡明都列入氏族家谱中。

  

  根据法院查明,1992年,古秋山曾与一个名叫尹香的女人离婚。

  

   父亲病故,兄弟俩打起官司

  

  在古凡明出生前后,古秋山患上了疾病,他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随后,他不断购买营养品并四处求医。古秋山在海口疗养期间,许柳月陪伴左右。

  

   200892日,古秋山在许柳月海口的住所中黯然离世。这一年,古凡亮7岁,古凡明11岁。

  

  古凡亮的母亲许柳月和古凡明的母亲楚福兰,本是一对“冤家”,这回古秋山撒手人寰,两个年龄相仿的女人开始研究处理“后事”。

  

   2008年冬天,许柳月作为古凡亮的代理人,一纸诉状将古凡明及其母亲楚福兰告到昌江县人民法院。法院于200812月以简易程序,公开审理了此案。

  

  古凡亮诉称,他是古秋山与许柳月的非婚生子,与古凡明是同父异母兄弟。父亲古秋山去世后,在昌江县留下六套房产,这些房产总价值36万元,楚福兰享有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其余一半18万元,属于古秋山的遗产。另外,古秋山的抚恤金5万元及银行存款,都应由楚福兰、古凡亮、古凡明等3人继承、分割。古凡亮请求法院支持其继承价值7.7万元的遗产。

  

  被告古凡明及其母亲楚福兰辩称,原告古凡亮的身份必须明确,其与被继承人古秋山并非父子关系。理由是,古秋山1992年才与前妻尹香离婚;1997年,古秋山罹患一种慢性疾病,该病对生育能力造成极大的影响,古秋山在2001年生育古凡亮是不可能的。

  

   法院判决驳回弟弟诉讼请求

  

  在案件审理中,原告古凡亮申请亲子鉴定,昌江法院委托海口一家法院技术科鉴定,但被告方两人两次无故不到指定地点提取血样。原告认为,被告不配合做亲子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而被告则认为,有义务做亲子鉴定的是古秋山,不是被告两人,被告方无义务与原告做亲子鉴定。

  

  昌江县法院审理查明,被继承人古秋山是昌江县某单位工作人员。19927月,古秋山与尹香离婚。19963月,古秋山与被告楚福兰结婚。19976月,古秋山与楚福兰生育古凡明。

  

   200892日,古秋山在许柳月的海口住所中离世。

  

  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存在继承纠纷,应基于古凡亮与被继承人古秋山之间是否存在父子关系。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但其提交的书面证据不足以证明父子关系。亲子鉴定是本案的关键,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对该鉴定要求从严把握,不得强迫当事人做亲子鉴定。该院无法在被告不配合的前提下启动鉴定程序。另外,本案亲子鉴定的主体应是古凡亮和古秋山,而非被告。原告以被告拒不配合而推定存在“亲子关系”,无法律依据。

  

   20094月,昌江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古凡亮的诉讼请求。据了解,古家的官司后来没有继续下去,有知情者称,两个男孩的监护人为了让孩子健康成长,采取一种平和的方式解决了此事。

  

   (文中人物为化名)

  

   律师点评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权益平等

  

  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冯桦律师认为,按照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与婚生子女的权益是平等的,不能因为父母的过错而剥夺了子女的相关权益。

  

  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上一篇下一篇

联系我们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关家事法苑团队的信息或有法律相关问题咨询请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