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因病死亡 继承人限额偿债
发表时间:2011-11-29 来源:福建之窗
近日,安乡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借款人死亡的案件作出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借款人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三被告即父袁甲、母廖某、子袁乙以继承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偿还原告杨某现金50 000元。
借款人袁某生前于2010年11月15日向原告杨某借款50 000元,并出具借据1张,未书面约定借款利率及还款期限。2011年3月袁某因病死亡,2011年5月原告杨某持借具向被告袁乙的催讨借款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袁某的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为三被告即父袁甲、母廖某、子袁乙。袁某生前在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200 000元的股权。袁某生前的个人财产系遗产,袁某生前未立遗嘱,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即三被告共同继承,三被告均未对遗产进行分配。但三被告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袁某生前债务,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故法院对原告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50 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我国法律文化历来有“父债子还”之说,这是社会诚信的表现,我国《继承法》对被继承人债务的处理是实行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而且规定了被继承人债务清偿顺序依照次序清偿原则:法定继承人先清偿;遗嘱继承人与受遗赠人再按比例清偿。这样规定既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又保护了被继承人的利益。对于被继承人、其它近亲属未继承遗产或者自愿清偿债务的额度大于继承数额的,则不属于《继承法》调整的范畴,是社会公德应当褒扬的行为,如“2010年感动中国”获奖者孙水林替兄长偿还债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