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法院审结90后儿子弑父案
2011-12-05 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案件
本报记者丁国锋本报通讯员邹政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杀人案,被告人余某2011年7月4日持刀欲杀害自己的父亲余武仁,致余武仁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余某1994年出生于江苏北部一个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有兄弟姐妹3人,家境贫穷,父母在他3岁时即外出打工,其也成为留守儿童,从小跟随爷爷奶奶一起生活,小学五年级未毕业即辍学。2009年10月来苏州与父母一起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人余某的父亲余武仁酗酒成性,加之脾气暴躁、生活压力较大,对儿子余某经常打骂,教育方式较为简单和粗暴。余某从小缺少父母关爱和家庭温暖的滋养,内心也变得敏感脆弱。由于平日屡次遭受父亲余武仁打骂,其心里由渴望被爱到失望、恐惧、不满,最终变成怨恨。
2011年7月4日夜晚,被告人余某因向父母要钱未果,在喝了三瓶啤酒和半瓶白酒之后,携带一把42厘米长的水果刀来到苏州市虎丘区浒墅关镇花泾村盛埂郞暂住地欲杀死父亲余武仁,后捅伤余武仁胸部、腹部致其脾破裂、血气胸、肋骨骨折和失血性休克。经法医学鉴定,余武仁的损伤构成人体重伤。
案发后,苏州虎丘法院充分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本着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启用恢复性司法程序,专门为被告人余某请来心理咨询师进行庭前心理疏导和治疗。被告人余某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对自己杀父行为非常后悔,并当庭对其父亲深切忏悔,愿出狱后孝敬父母亲。被害人余武仁也认为自己在教育子女方式方法上有重大过错,对被告人余某的鲁莽行为表示谅解。
虎丘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依法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余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减轻处罚。鉴于本案系家庭内部矛盾、亲情之间引起,被告人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真诚悔过,并取得了被害人即其父亲的谅解,一定程度上弥合了受到伤害的父子关系以及社会关系,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余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