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自杀 岳父母请求法院剥夺女婿继承权
2011-03-21 17:58 杭州网
这是一起婚姻感情纠葛导致的悲剧。妻子小胡与丈夫小严婚后感情出现裂痕,经常出现争执和吵闹。夫妻两人在此阴影笼罩下蹒跚走过了多年,直到妻子小胡患上了严重的心理疾病,情况日趋恶化。
悲剧发生在
悲剧发生后,小胡的父母在丧女之痛的打击下,将斗争的矛头愤怒地指向女婿小严,将其告到法院,认为他对女儿一直有虐待行为,情节严重,最终导致了女儿的轻生,请求法院确认小严丧失对小胡财产的继承权。
律师说法:能否继承,关键在于证明有无虐待
而小严则主张自己并无虐待行为,小胡的死完全是因为其患有严重的抑郁症。那么这场岳父岳母诉女婿的纠纷到底如何解决呢?记者采访了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的吕晓俊律师。
吕律师说,小胡父母请求法院确认小严丧失对小胡财产的继承权,主要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规定“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因此,本案的关键就是小严是否对小胡有严重的虐待行为。如果小胡父母能够提供小严对小胡进行虐待的证据,便可以要求法院判决小严丧失对小胡财产的继承权。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小严殴打小胡以及对小胡的自杀监管不力,那么他们的请求便不会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