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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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司法见闻

 发布时间:2011-08-23 08:51 浏览量:600

2011318 李玉科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010231120,我和全国法院的其他24名法官赴美国学习考察。期间,在天普大学、福德姆大学听取美国量刑指南、知识产权保护等专题讲座,参观了美国联邦法院系统、司法部、监狱、律师协会等法律机构,旁听了部分案件的庭审过程,与美国联邦法官进行了交流探讨。通过这次考察学习,我对美国的法院体制、法官制度和审判工作等形成了一些初步认识。

 

    一、美国联邦法院职责明确、管理先进

 

    1.法院的设立和职权来源于宪法法律。美国联邦宪法规定,联邦政府权力分别由国会、总统和法院行使,国会负责制定法律,总统负责执行法律,法院负责解释法律。从权力建构上确立了美国法院的地位和作用。美国的法院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系统。美国宪法设立了联邦最高法院,并授权国会设立低一级联邦法院。最高法院下一级法院有两级,分别是地区法院和巡回上诉法院。地区法院是联邦系统的初审法院,全美有94个地区法院(每个州至少有一个)、13个巡回上诉法院。美国联邦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主要是审理不同州别的公民涉及金额在75000美元以上的案件,涉及有关联邦法律或联邦事项的案件,其他类型案件一般由州法院系统审理。美国联邦法院原则上实行两审终审制和有限制的三审制,一般案件在上诉法院即终结,每年只有80件左右的特殊案件由最高法院审理。

 

    2.法院的内部管理系统健全有效。这些内部机构由国会设立,主要有:一是美国司法大会。大会负责全国范围内有关联邦司法系统政策、制度、人事事项等,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主持,成员包括美国巡回上诉法院的首席法官,各地区法院推选一名本院法官。主要职责是:准备法官的调配计划,对各级法院的统一管理提出建议,向国会提交各项建议和预算要求;向最高法院提交有关司法实践和司法程序、证据规则等方面的建议;对法官的不当行为进行评判等。二是美国法院行政管理办公室。主任由首席大法官任命,负责法院的日常运行,包括人事、工资支付,设备供给,信息采集等工作。三是联邦司法中心。负责法官培训、研究司法程序和法院管理,评估新的可以用于联邦法院的科学技术,为司法大会提供研究和教育支持。美国法院内部机构的有效运转,保证了法院在内部管理上以审判为中心、以法官为主体目标的实现,同时,也使法院系统能够较好地与外部沟通协调。

 

    3.法院的审判活动广泛应用现代科技。伴随科技发展,联邦法院积极将电子科技技术应用于案件审理。其科技法庭起步于上世纪70年代,法庭内能够实现同步录音、录像,装有监控设施。通过电子系统,控辩双方能够把各自的证据资料传输到法官和各位陪审团面前的电脑上。在上世纪90年代,美国联邦法院系统开始建立一种能对公众开放法院记录的信息工程,称为电子公共项目,其目标是为了让法院信息适应用户要求,在保证安全需求的前提下以较小的代价增进公众对法院的接触,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互联网查询法院电子档案信息。但这种做法需要处理好司法公开与保护公民隐私之间的关系。

 

    二、美国联邦法官地位尊崇、行为受限

 

    1.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完善。宪法规定,联邦法院系统的法官由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法官一经任命,除犯罪或其他严重不良行为被弹劾(弹劾由众议院提起,参议院通过),法官职务不得被免除,联邦法官实质上是终身制。同时,法官薪水不得削减(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年薪223500美元,其他大法官年薪213900美元,上诉法院法官年薪184500美元,地区法院法官年薪174000美元)。这两项规定,较好地保证了法官的独立性。当然,这种制度也有其弊端,一定程度上会降低法官队伍的活力。

 

    2.法官管理实行精英政策。联邦系统的法官名额由国会确定,人数较少,1999年联邦系统法院在册法官只有1122名。美国法学家德沃金指出:“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而法官是帝国的王侯。”法官成为美国绝大多数法律界人士孜孜以求的职业,在民众中享有崇高的声誉。所有联邦法官都有各自独立的办公室,法官办公室内设有法官助理和秘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拥有4名法官助理(首席大法官5名),上诉法院和地区法院的法官分别拥有3名和2名法官助理。法官助理的主要职责是帮助法官起草法律文书,召集双方当事人律师开会,处理一些与案件相关的事务等。一般法院都设有行政主管,负责法院的行政事务。美国法院的人事配置以法官为中心,使法官能够从多方面得到人事支持,这是美国法院能够在法官人数不多的情况下处理大量案件的一个重要原因。据统计,2008年度,美国地区法院678位法官审理案件33800件,每人平均审理案件500件;上诉法院179名法官审理案件61100件,平均每人审理340件。

 

    3.法官行为严格受限。实践中,法官的行为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和约束,如法律规定:法官外部收入不得超过其基本薪水的15%,法官每年的财产状况要对外公布;法官要回避对某些特定案件的审理;法官不得参与政治活动等。有关人员可以针对法官的不当行为进行投诉(投诉必须是有关司法不当行为,不能涉及法官裁决的实质内容)。投诉一旦成立,由司法大会提交众议院提起弹劾,参议院2/3以上议员同意投诉成立,法官则被开除(美国历史上只有6位法官被开除,多数情况是法官在被提起弹劾之前便主动辞职)。

 

    三、美国审判机制灵活实用、公信度高

 

    1.审理案件坚持重心前移。特别重视庭前和解,民事案件在初审阶段,办案法官分别召集双方当事人或律师做和解工作,90%的案件以和解方式结案;10%达不成和解的,另行安排法官开庭审理,作出判决。不服初审判决进入上诉程序,上诉法院的调解官则根据经验选择部分案件再次做和解工作。如我们参观的费城上诉法院,每年有650件上诉案,选择350件做和解工作,大约40%的案件即140件可以达成和解协议,达不成的再经过审理程序裁判,真正进入庭审阶段的案件只是很少一部分。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有较为严格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对嫌疑犯采取逮捕或搜查其财产时,要由法官许可,或由陪审团决定;请不起律师的被告人,法院要为其指定辩护律师,这些体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以及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尽管如此,刑事案件的审理也以追求控辩双方达成一致为目标,通常情况,90%的案件会进行控辩交易,法官根据双方的量刑建议确定刑期。只有10%左右的案件进入庭审阶段,由陪审团认定案件事实,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断(包括死刑),由法官负责依据法律量刑。

 

    2.刑事审判强化教育改造。美国的社会治安状况总体比较好,但不平衡,特别是在黑人等聚居区犯罪率较高,为改变这种状况,一些地区进行了有益探索。如我们参观的纽约市布鲁克林区红钩社区,此前该地区黑人居民较多,犯罪率居高不下,他们提出“布鲁克林窗户”理论,即要通过社区教育改造,达到轻犯数量降低、重犯数量亦降低的目的。州法院在该社区设立一个法庭,负责审理刑期一年以下的刑事案件。法官在裁判案件之前,先组织社区社工代表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改进情况进行讨论,由社工代表提出量刑建议供法官参考,如毒品犯罪被告人能积极采取治疗措施,配合社区帮教工作,法官则可以考虑对该被告人不予关押。在此期间,由社区和被告人签署协议,让被告人为社区承担清洁卫生、义务劳动等。同时,社区还聘请一些心理咨询、劳动就业技能培训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及志愿者帮助犯罪人员,有效防范了重新犯罪的问题。

 

    3.法院裁判拥有较高公信。美国社会非常敬仰法律,高度信赖法官,美国人非常相信法官的公正,自觉服从法官的判决。究其原因,一是法官的独立性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审判的公正性,高尚的职业操守和扎实的法律素养奠定了公众信赖的基础。二是随机组成的陪审团制度使法院活动根植于普通民众之中,增强了司法的民主性。三是借助科学技术,社会公众得以方便地查询法院信息,增强了司法的透明性。四是由于美国市场经济发达,人们的法治意识较强,司法活动得到普遍认可。

 

    马克思曾精辟地指出:“人创造环境,同样环境也创造人”,人与环境互为因果、互相作用。通过考察,我深深体会到法治社会不仅要有完备的法律规范,更要有公民自觉的守法意识和良好的社会公德。法院、法官通过公正司法引领社会对法律的尊崇,社会反过来又制约和影响着法院、法官的行为。因此,要大力加强法治宣传,增强全社会对法治的文化认同。法院要充分整合审判资源,积极参与普法宣传,特别是组织编撰好经典案例,以案说法,引导人们知法懂法,遵守司法伦理,营造良好的司法氛围。

 

  (作者单位: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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