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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的“蛛丝马迹”

 发布时间:2011-08-22 13:51 浏览量:562

20110323 02:09    来源:检察日报

民事虚假诉讼不仅侵犯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也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公正和权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2009年以来,江苏省张家港市检察院共查办民事虚假诉讼案件15件,涉案金额达300余万元,经审查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15件,其中通过启动再审程序已监督纠正10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妨害作证、帮助伪造证据案件55人,有4人已被法院作有罪判决。

 

民间借贷是“重灾区”

 

虚假诉讼案件以调解案件居多,且具有调解快、结案快、办案周期短的特点。由于虚假诉讼是当事人经预谋串通后采用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等方式提起民事诉讼,欺骗法院作出民事裁判,以实现其非法目的的行为,双方当事人并不具有实质意义上的对抗,因而往往会利用诉讼调解方式迅速达成调解协议,从而掩盖其非法目的。该院发现的15件虚假诉讼案件均为调解案件。

 

民间借贷案件成为虚假诉讼案件的“重灾区”。由于民间借贷案件法律关系简单,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认定借贷关系是否成立的主要证据就是借条,当事人虚构法律关系和伪造证据比较简单,容易得逞,因而成为提起虚假诉讼的首选案由。该院办理的15件虚假诉讼案件中,有9件是民间借贷案件,占案件总数的60%;劳务(雇佣)合同纠纷4件,运输合同纠纷1件,买卖合同纠纷1件。

 

造假手段主要表现为伪造借条,或虚增借款数额,或虚构借款事实。该院办理的15件虚假诉讼案件中有11件采用了伪造借条的手段。其中虚增借款数额的6件,将本应由个人偿还的债务转嫁到公司身上、伪造借条虚构公司借款事实的3件,虚构借款的2件。

 

虚假诉讼当事人之间关系密切,往往存在乡邻、亲属、朋友等特殊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要通过诉讼实现非法目的,需要当事人各方密切配合,这种特殊关系使得双方更容易进行协商、串通一致。

 

虚假诉讼案件当事人到庭率不高。虚假诉讼案件双方当事人一般经事先预谋达成一致,因此通常由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便可完成整个诉讼过程。在该院已监督纠正的10件虚假诉讼案件中,从未出现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与诉讼的情况。

 

虚假诉讼案件隐蔽性强,发现查处难度大。在已发现的15件虚假诉讼案件中,案外人申诉的13件,自行发现的仅2件。且这些案件均是该院民行部门密切与公安、本院自侦部门的协作配合,经深入、细致调查才得以查清。

 

遏制和惩治虚假诉讼不力

 

经济利益的驱动使虚假诉讼当事人不择手段,不计后果。虚假诉讼当事人往往为了追求私利,不惜损害他人利益。如某纺织饰品有限公司系列虚假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在公司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为了从公司资产拍卖款中提高受偿份额,不惜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伪造借条,虚增借款金额。

 

法律意识淡薄使虚假诉讼当事人视法律为儿戏。虚假诉讼当事人往往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性质认识不足。有的当事人碍于情面,对他人提出的制造虚假诉讼的主张未加拒绝,根本没有意识到这种行为的违法性和后果。

 

现行民事审判方式使得虚假诉讼当事人有机可乘。目前,我国民事审判实践中倾向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实行“谁主张、谁举证”,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一般不主动依职权调查证据,只要当事人双方认可即可作为裁判依据,给当事人恶意串通打开了方便之门。同时,“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审判工作原则,使得在审判实践中,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只要不违法,法官均予以认定,让虚假诉讼当事人有了可乘之机。

 

立法不完善导致遏制和惩治虚假诉讼不力。现行民事法律没有规定虚假诉讼侵权责任制度,刑事法律规定局限性较大,不能对虚假诉讼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低风险和高回报形成的鲜明对比使得一些当事人不惜铤而走险,虚假诉讼呈现蔓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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