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

杨晓林-专业家事律师

当前位置: 首页> 继承纠纷>法定继承

妻子在原籍起诉离婚 丈夫提管辖权异议被驳

 发布时间:2011-08-22 12:52 浏览量:379

作者: 刘定伟    发布时间: 2011-03-18 11:12:28

       中国法院网讯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王某以自己已经在山西省侯马市搞建筑十余年,其经常居住地为山西省侯马市为由,对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经河南省滑县法院和安阳中院两级法院审理,317被告王某的管辖异议被裁定驳回并生效。

      原告宋某与被告王某均为河南省滑县牛屯镇某村村民,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开始恋爱,20013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儿。由于被告王某常年在山西打工,二人只能两地生活,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的感情开始出现隔膜。本来就聚少离多,偶而的相聚也变成吵架生气,以至于到最后被告干脆常年都不回家,无奈之下,原告于201010月向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接到起诉状和开庭传票后,认为自己已经在山西省侯马市搞建筑务工十余年,该案应当由其经常居住地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管辖为由,对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虽然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为山西省侯马市,但原、被告双方的住所地均为河南省滑县,且原告宋某一直在滑县生活,并未离开住所地,故该案仍应当由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审理,并据此裁定驳回了被告王某的管辖权异议。被告不服提起了上诉,经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驳回了被告的上诉。

上一篇下一篇

联系我们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关家事法苑团队的信息或有法律相关问题咨询请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