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3月21日10:24 云南网
一女子以未亡人的身份,拿着相关材料到公证处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不想,经查,这位“未亡人”竟是死者的保姆!昨天,昆明市国信公证处的工作人员讲述了这起离奇的公证案件。
“我丈夫死了,我要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11年的一天,贾女士来到昆明市国信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并提供了产权证、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死者及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火化证等相关材料。
贾女士说,这套面积为49平方米的房子是丈夫林某1998年买的房改房,当时产权证上只登记了林某的名字。2009年4月林某在昆明因病过世,他们的结婚证年久遗失,他们没有子女。她没有工作单位,户口一直都在农村。然而,公证员在房屋档案中的《购房审定书》中发现,配偶一栏为空白,但家庭成员有“林小玉,女,工作单位:×××大学”的记载。“该房是国家房改售房,因配偶没有工作单位,配偶无记载也属正常情况,但‘林小玉’为何人?”公证员通过与×××大学人事处联系得知:林小玉原属于该大学教师,后于上世纪90年代末与其配偶出国留学,之后二人定居国外,其他亲属关系都不清楚。
公证员再次找到贾女士,她终于说了实情。原来,林小玉确实是林某的女儿,贾女士是林小玉为林某雇佣的保姆!林某的原配薛某在上世纪80年代初就因病死亡,林某一直未再婚。2000年林小玉聘请贾女士照顾林某的起居生活,二人渐渐由主仆关系发展成了恋爱关系,但是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2009年4月林某因突发心脏病过世,我没法联系上林小玉,为林某就医看病、办理后事、购置公墓,我欠了一大笔债,所以我想把这套房子卖了还钱!”
“贾女士、林某渐渐形成恋爱关系,但不属于事实婚姻。这套房屋是1999年取得产权,应属于林某的个人财产,贾女士不属于林某的合法继承人。”公证员表示,根据《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如果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但在调查核实中发现,贾女士确实为林某就医看病、办理后事欠下一大笔债务。
针对此案的特殊性,公证员通过林小玉所在×××大学及出入境管理部门的配合,联系上了林小玉。之后,林小玉回国办理了继承公证,偿还了林某生前所欠的债务,贾女士也得到了一笔合理、合法的费用。(文中均为化名)
【评述】:
云南省昆明市国信公证处工作人员表示:继承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继承和普通民众息息相关,在继承人无争议的情形下,通过办理继承公证可以迅捷地完成整个继承过程,节约社会成本。但现实中继承人因为种种原因,在办理继承公证时总会隐瞒一些重要事实,此种行为不但有违法之嫌疑,也将影响到继承公证的顺利办理。因此民众在办理继承公证时,应将真实情况毫无隐瞒地向公证员陈述,以避免不必要的周折和麻烦。(段曌红)
(编辑:SN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