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遗嘱签名存争议 兄妹四人对簿公堂
北京日报
母亲去世以后,按照遗嘱,财物应由长子张刚来处理,但老人的其他子女张飞、张翔和张梅(以上均为化名)却对遗嘱的真实性存在异议,拒不交出财物。张刚无奈将弟妹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遗嘱的有效性、合法性,并要求被告交出母亲生前财物和陵园寄存证,母亲住院后的费用清单及余款。
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之后,判决遗嘱有效,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诉称,母亲于
被告辩称,母亲生前从没说过有遗嘱的事,我们认为遗嘱不是我母亲的本意,字迹不是母亲的,遗嘱是假的。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母亲生前于
法院认为,代书遗产应由二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的遗嘱。本案涉及的遗嘱系代书遗嘱,其形式符合法律要件。被告虽对遗嘱中遗嘱人的签名提出异议,但未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反驳,故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母亲生前的财物及相关的物品的诉请与本案不是同一个案由,可另行起诉解决。据此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