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要求继承亡父房产被驳
发布时间:2011-08-05 14:20 浏览量:534
(记者刘薇)父亲去世后,儿子
张先生诉称,1969年,他的母亲过世后,他的父亲再婚,陈女士是他继母收养的养女。继母于2004年去世,他的父亲也于去年5月20日去世,生前未留遗嘱,死后留有位于丰台区的房屋一套,该房屋由陈女士居住。张先生认为,他是父亲的合法继承人,依法享有法定继承权,故起诉要求依法继承房屋的四分之一份额。
开庭时,陈女士的代理律师向法庭出示了两份原宣武区公证处的公证书。其中显示,
法院审理后认为,诉争房屋此前属于张先生的父亲和其继母的共有财产,经张先生的继母遗嘱公证后,成为张先生的父亲与陈女士的共有财产。张先生的父亲在其生前对属于其财产的份额进行了公证,明确在其死后归陈女士所有,故该房屋应归陈女士所有。张先生要求继承房屋无法律依据,法院不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