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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退出机制让司法更公正

 发布时间:2011-08-02 10:38 浏览量:528

2011323 人民法院报 张友国

2011210,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虽然文字简约,但针对性强,涵盖了任职回避条件、任职回避对象、申请回避时间、调离和调整岗位程序,纪律处分等方面的内容,具有创新性、前瞻性、彻底性和紧迫性。在以往任职回避的基础上,从法官的审判回避到“一方退出”机制的建立,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法官任职回避制度规定的突破和延伸。

 

  法官与律师是国家法治建设的两支队伍,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法官职业的中立性、独立性和权威性要求法官应当严格依法办案,不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利用各种关系、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审判进行的干涉或者施加的影响。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律师市场化的经营运作,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却有极个别法官利用其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便利条件,相互勾结谋取不正当利益,置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于不顾,滥用权力、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大办“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这种现象的存在,严重损害了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以“一方退出”为主要内容的任职回避制度在各级法院统一实行,既是一道防止利益冲突的“隔离墙”,也是一道廉洁司法的“防火墙”。

 

  任何人都不得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是裁判者必须遵守的一条道德戒律。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法官回避的法律和制度规定。根据回避制度的基本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中不得存在任何偏私,而且必须在外观上使任何正直的人不对其中立性产生任何合理怀疑。公正是司法的灵魂,我国的司法制度和司法体制机制不能不围绕实现公正而进行设置。在保障公正的各种制度中,不可或缺的,是在司法过程中使特定的诉讼主体保持中立的制度。只有中立才能有公正的裁判。而要保持中立,必须要做到三点:一是与自身有关的人不应该是法官;二是裁判者不能直接从解决纠纷中获得个人利益;三是纠纷解决者不应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的偏见,法官应当防止预断,祛除偏见。

 

  众所周知,我国是一个家族观念、宗族观念、本土观念等传统观念根深蒂固的社会,各种亲属关系和人际关系的交错重合,重亲情文化的传统对于权力滥用,徇私枉法的滋生,有着很深的历史影响和广泛的社会根源。同时也要看到,由于我国法官遴选制度的不完善,大多数法院的法官都是本地人,而法官的配偶子女及其他近亲属在当地从事律师工作的也为数不少。在当前社会发展和诉讼高潮的现实背景下,为保证法官依法履行职责,秉公办案,清正廉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公正廉洁执法的关切,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文件明确规定法官任职回避,既从制度上为法官的清正廉洁创造了有利条件,又可以有效防止在审判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制度的贯彻实行对进一步促进我国司法公正无疑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抱有普遍期待,期望在发生矛盾纠纷时,法院能给出一个公正的裁判,也期待司法在文明的状态下进行。一方退出机制的建立和运作,既有利于消除当事人的疑虑,使他们对司法机关和法律的正当程序产生信赖,进而对案件处理过程和结果产生信任,减少不必要的上诉、申诉和缠诉,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利于提升整个社会对司法和法治的信心,并在社会产生普遍的公信力。如前所述,没有法官任职回避制度或回避制度不能得到有效落实,人民群众对司法必然充满疑虑,即使诉讼结果是公正的,也会引起无端怀疑。当这种怀疑在社会普遍蔓延的时候,社会的法治基础就会动摇,司法机关和司法活动的公信力就会降低。因此,要实现司法公正,就必须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好一方退出机制,落实好法官任职回避制度,将预断、偏见等杜绝于诉讼之外,保持司法活动的纯洁性不受玷污。

 

  (作者单位: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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