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尽生养死葬义务 遗赠受赠人不能继承
发布时间:2011-07-27 09:37 浏览量:551
作者: 曹萌 程相鹏 发布时间: 2011-02-24 15:42:14 来源:法制文萃报
中国法院网讯
法院卷宗显示:该县居民时伟、时荣是亲兄弟,生前均未婚。时莲幼时被时荣抱养。2007年,成人的时莲出嫁后在丈夫家定居。2006年、2008年,时伟、时荣相继病逝,留下价值约3万余元砖混平房五间和部分家具以及2万余元存款。时伟、时荣生前曾与堂侄签有遗赠协议,让堂侄承担其“生养死葬”义务,死后,其所有遗产归堂侄所有,该协议经过公证。但时莲认为自己婚前一直同养父、伯父在一起生活。出嫁前一年伯父有病治疗,是家庭积蓄开支的,死亡时也是家庭积蓄开支火化埋葬的;出嫁另居仅一年养父死亡,是自己出钱火化埋葬的,况且这一年间不定时回家看望养父,养父有病住院期间药费也是自己花费,并一直护理,伯父、养父的遗产应由自己继承。形成诉争。为支持自己主张,时莲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