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京报 2011年03月06日03:21 记者陈博
本报讯 (记者陈博)近日,杨女士称,因每花一分钱都需丈夫批准,无法忍受丈夫的经济“封锁”,向法院起诉离婚,获法院支持。
杨女士称,与张先生结婚后,为了照顾孩子,辞职成了全职太太。此后,家里花每一分钱都要经过张先生同意和审核,自己毫无开支自由,造成自己精神极大伤害。因此,她起诉离婚,并要求张先生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庭审时,张先生称,自己是家里的惟一收入来源,过问开支去向合情合理,并同意离婚。 因经济控制在我国尚不属家庭暴力,不符合损害赔偿条件,近日,丰台法院准予杨、张离婚,驳回了杨女士索赔请求。
说法
“经济暴力”存立法盲区
丰台法院法官姚媛称,司法实践中,像杨女士一样遭遇家庭经济控制的案例不少,有的女方甚至完全没有经济支配权。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已将经济控制列入家庭暴力,但在我国只有《婚姻法》中规定禁止家庭暴力,但性暴力、精神暴力、经济控制等是否能归为家庭暴力未明确规定。
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出台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中,将家庭暴力分为身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其中,经济控制是指加害人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状况的严格控制,摧毁受害人自尊心、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以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
“但《指南》不能作为法官裁判的法律依据”,姚媛建议尽快出台法律法规,细化家庭暴力类型,以便更好地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