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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崇安法院:重病奶奶遗赠房产给孙女 父亲代笔遗嘱法院判无效

 发布时间:2011-07-25 15:50 浏览量:577

来源:扬子晚报  夏倩 陶玉 若愚  2010年12月28 星期二

近日,崇安法院审理一起遗赠纠纷案件。小琴(化名)的奶奶王芬在过世前曾立下遗嘱,将其名下的一套房屋等所有资产给予小琴。但在王芬百年之后,小琴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遭到了三个姑姑的阻挠。为此,小琴一纸诉状将她们告上了法庭。

  小琴自小就与奶奶感情很好,经常住在奶奶家。2005年王芬的祖产房屋拆迁,后购得两套房屋,基于女儿们的经济条件,王芬将一套房屋给了小女儿,自己住在另一套房屋中。三年后,王芬中风卧床,在此期间,小女儿和小琴经常照顾左右。2009年王芬因病去世并留下遗嘱房屋赠与小琴。但三个姑姑对遗嘱的真实性提出了质疑,认为房屋是其父母的共同财产,自己理应有继承权,不应该给小琴一人独占。

  在庭上,小琴诉称:此套房屋是奶奶丧偶后购得的,在奶奶去世前,立遗嘱时有隔壁邻居为证。由于奶奶手脚不能活动,所以由父亲代笔书写了遗嘱,奶奶按了手印。

  被告三个姑姑辩称:母亲现在住的这套房屋是祖上拆迁安置房,且当时母亲在写遗嘱时因病神智不清,立下的遗嘱并非母亲的真实意思表示,对该遗嘱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54月,王芬的祖上房屋拆迁,王芬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同年11月,王芬购得现在的房屋,并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2009年,王芬去世前,在两位邻居的见证下,由小琴的父亲将事先打印好的遗嘱进行宣读,后由王芬在遗嘱上加按手印,两位邻居作为证人在该遗嘱上签名确认。

  承办法官认为,原告小琴提供的遗嘱,从遗嘱的表现形式结合证人证言及当事人的陈述,可认定该份遗嘱不是王芬的自书遗嘱而是小琴的父亲代书的遗嘱。该份遗嘱代书人小琴的父亲与受遗赠人小琴系父女关系,根据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据此,小琴的父亲不能作为王芬订立该份遗嘱的见证人和代书人。  故由小琴的父亲代书的这份遗嘱不符合法律规定,属无效遗嘱,原告小琴不能依据该份遗嘱取得王芬的遗产,另小琴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故对小琴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驳回小琴的诉讼请求。(夏倩 陶玉 若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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