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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涉台司法互助工作 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

 发布时间:2011-07-22 20:41 浏览量:532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答记者问

本报记者 张先明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就将于2011625起施行的《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回答了本报记者的有关提问。

  问:能否介绍一下《规定》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2008年,台湾局势出现重大积极变化。2009426,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签署了《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并于同年625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积极贯彻落实,并与台湾地区业务主管部门举行了多次工作会谈,就《协议》执行中双方关切的问题交流磋商,在一些重要问题上达成了共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扎实稳妥地推动这项工作,人民法院涉台司法互助工作蓬勃展开。

  《协议》为两岸之间开展司法互助、服务两岸司法审判工作提供了一个崭新的制度性框架,海峡两岸司法互助工作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政策性,但由于种种原因,实践中还存在转递环节多、效率不够高、操作不尽规范等问题。有鉴于此,我们在广泛调研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规定》及其配套文件《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司法互助案件文书样式(试行)》,一并于今年625日《协议》生效两周年之际起施行。《规定》共分为530条,《文书样式》24种。《规定》将《协议》的有关内容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加以转化,进一步提升了《协议》的操作性,为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司法互助案件提供了更加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对人民法院开展涉台司法互助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相信,《规定》的出台,有利于服务两岸法院审判工作,保障两岸人民福祉,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

  问: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司法互助业务应当坚持哪些基本原则?

  答:《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办理海峡两岸司法互助业务。所谓法定职权范围内,结合《规定》的相关条文,一是指人民法院对自身办理的案件向台湾地区请求协助,二是指人民法院对台湾地区法院办理的案件提供协助,三是指人民法院为台湾地区提供协助时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特别是诉讼法的规定。

  《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参照此前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人民法院办理涉台案件一贯遵循的原则作了重申。

  问:如何启动《规定》提出的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司法互助案件的二级联络窗口?下转第三版

  答: 《规定》在《协议》确定的以最高人民法院为对台联络的一级窗口基础上,以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各高级人民法院的方式,就办理送达文书司法互助案件开通了对台联络的二级窗口。自2011625起,送达文书司法互助案件的办理工作将由各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审查转送,不再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这等于在大陆方面减省了一道工作程序,可以有效提高涉台司法互助工作效率。今后,经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的各高级人民法院联络人可以就送达文书司法互助案件的具体办理与台湾地区联络人直接联系。对于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因其比较复杂且数量不是很大,仍须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转送和对台联络。

  问:两岸法院都比较关注海峡两岸司法互助案件的时效性问题,请问《规定》对此有哪些工作要求?

  答:《协议》对送达文书司法互助规定了三个月的时限,对调查取证未规定时限。但我们起草《规定》的基本考虑之一就是要切实提高司法互助效率。为此,就协助台湾地区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规定》对具体办理法院分别明确规定了两个月和三个月的最长办理时限,而且分别要求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和一个月内完成,这等于是我们主动提出并提高了办理时限要求。同时,《规定》参照过去一些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办理司法协助案件转递时限的要求,对人民法院办理涉台司法互助的审查、转送等工作时限也统一规定为七个工作日;对于立案期限,则规定为五个工作日。这些时限要求,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切实落实《协议》有关尽最大努力及时向对方提供协助的精神。我们认为,《规定》实施后,人民法院办理涉台司法互助案件的效率将会更进一步提高。

  问:为确保人民法院办理涉台司法互助案件的规范性,《规定》确定了哪些工作举措?

  答:《规定》对各级人民法院办理涉台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职责分工、具体办理程序、审查转递时限和相关保障措施等进行了全面规范。尤其是,考虑到涉台司法互助工作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办理程序的特殊性,不能简单套用办理一般案件的文书格式,我们在起草《规定》的同时,根据《协议》第十九条有关文书格式的要求,又起草了《文书样式》,设计了人民法院在办理海峡两岸司法互助业务过程中常用和具有代表性的24种文书样式,以确保各级人民法院办理涉台司法互助案件的规范和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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