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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因“青春损失费”引发的诉讼

 发布时间:2011-03-07 18:26 浏览量:588

1.       一场因“青春损失费”引发的诉讼

甘肃法制报甘政法2009-02-18

家住兰州市七里河区敦煌路某小区的小杨因为一段没有结果的恋情,使她精神上遭受了沉重的打击,经济上蒙受了不小的损失。也让她那年轻的心灵上留下了太多的沧桑。当2009年春节前她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到二审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全额拿到那约定的“青春损失费”时,她的脸上终于露出了一丝久违的笑意。

多年前,小杨经人介绍认识了大她五岁的梁某。梁某家住辽宁省大连市,是大连某股份有限公司驻甘肃办事处的职工,他们相恋后,年轻无知的小杨在没有考虑成熟的情况下就以身相许,不久就开始了同居生活。但20064月两人因为诸多的不如意又分手了。分手后,经过梁某和小杨的协商交谈,梁某答应赔偿小杨的“青春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2000元,梁某并给小杨书写“欠条”一份,“欠条”载明梁某欠小杨人民币72000元整,双方约定如产生纠纷,在小杨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在欠条上并签注梁某的身份证号和手机号码。梁某在书写欠条后向小杨陆续支付12000元,其余款项一直没有支付,小杨多次到大连市催要余款,梁某都没有给。

小杨在无奈之下只能按照双方的协定向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梁某除偿还债务本金60000元外,还应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2683元及因追要欠款造成的差旅费损失6000多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但在审理过程中,梁某辩称,他与小杨之间并无债务关系,欠条是他200647在小杨的胁迫下写的,而且当时有证人在场。要求法院驳回她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欠条虽由小杨书写,但被告梁某签名认可,是被告梁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梁某和小杨之间的债务关系成立。梁某辩称签名是在小杨的胁迫下签署的,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梁某未能偿还欠款,酿成纠纷,应负本案全部责任。小杨要求被告梁某给付欠款的诉讼请求合理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因双方未约定违约金,小杨书写欠条时间不明,故小杨要求梁某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要求梁某承担差旅费损失请求,应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判令梁某给付小杨欠款60000元。支付小杨差旅费损失5361.2元。驳回了小杨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梁某不服,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过程中,经主持调解,梁某和小杨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由梁某先给付小杨人民币20000元,剩余人民币40000元,梁某于2009125春节前一次性付清。如未按调解书双方约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梁某加倍支付小杨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春节前,梁某按照双方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了调解书中的约定义务。小杨终于拿到了本该属于自己的损失。这场因“青春损失费”而引发的诉讼终于结束了,她终于可以过一个属于自己的春节了。

但此案引发的社会现状,不得不引起大家的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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