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视制度:为孩子匹配监护人
2015年1月26日 人民法院报 张瑞雪 杨晓玲 蔡洪林
婚姻家庭案件中,法官常常会遇到这样一种状况:对孩子的抚养权,作为父母的双方,要么谁都想要,要么谁都不要。如何才能把一个年幼无助的孩子交给最让人放心的人,经常会让法官左右为难。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从2008年开始,在未成年人家事案件中试点访视制度,力图寻找一种最合理、最妥善的解决办法。
未成年人家事案件访视制度,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委托第三方组织去了解、考察未成年人相关的生活环境、基本福利等状况,形成访视报告,为法院最终确定未成年人抚养人、监护人提供参考。
沙坪坝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杨飞雪认为,推行访视制度,必须解决谁来做、怎么做、有作用三个最核心的问题。
访视主体的多元化
宦成与彭彤离了婚,离婚协议约定女儿豆豆由母亲彭彤抚养。2012年11月,宦成擅自去幼儿园接走豆豆,并起诉到法院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双方互不相让,各自陈述了抚养豆豆的有利条件。
3岁的豆豆迷惘地望着法庭上唇枪舌剑的父母。
根据原、被告双方的陈述,法官无法判断谁来抚养更有利于豆豆的成长。于是,法院委托具有公益性质的非政府组织(简称NGO)重庆市大渡口区山城社会工作服务中心进行访视调查。
3个月后,法官出示了该中心制作的5000多字的访视报告,原、被告双方均表示“很全面、很真实”,服判息诉。
法官滕磊说:“NGO组织完成的这份访视报告让我很惊喜,可惜这样的机构目前太少了。”
据了解,沙坪坝法院在试点过程中还先后委托了镇政府、民政工作人员、团委、妇联等不同类型的组织和个人作为调查主体。为了保证访视调查员的法律专业素质,还尝试了由西南政法大学的大学生志愿者协助妇联进行联合调查的模式。
沙坪坝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刘原认为,进行访视的主体,应当是独立于法官及当事人的未成年人社会维权机构。但是目前我国社会组织发展很不平衡,社会工作者的资质、定位、工作范围均处于起步阶段,加之涉及未成年人的社会工作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特殊性,确定调查主体的范围“无法收得太窄”。在选择调查主体的时候,还应当尽量考虑调查工作与其本职工作的紧密衔接,以保证制度运行的可持续性。
刘原认为,访视调查员客观中立,具备相应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一定的社会阅历,有社会责任感,乐于从事维护未成年人权益工作,有较强的人际沟通能力,也是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
访视程序的规范性
2014年8月,杨荣向沙坪坝法院起诉与曹屏离婚。通过第一次庭审,法官了解到,双方均同意离婚,但都不愿意抚养6岁的婚生子强强。在征得原、被告双方的书面同意后,法官决定中止案件审理,委托重庆市沙坪坝区青木关镇政府进行访视调查。
接到法院的委托调查函,青木关镇政府的调查员荣瑞健“心里很忐忑”。他说:“在此之前,我都没有听说过这个名词。”
杨飞雪说:“对第一次接触这项工作的调查员,我们都会有专门的点对点培训,并且访视报告是表格式的,各个栏目的填写都有详细的提示。热情、公道、责任心比经验更重要。”
因为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启动访视调查,必须征得原、被告双方的书面同意,然后法院裁定案件中止审理,决定未成年人暂由一方抚养,稳定未成年人的生活环境以便于考察。
在向访视机构提交委托调查函的同时,一并提交诉状副本、案情介绍、涉及未成年人的相关材料及空白访视报告文本。调查机构必须指定两名调查员直接到未成年人生活、学习的场所及其他关系地,针对不同的调查对象,采取走访、观察、谈话等方式了解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状况。所有调查情况都将写入访视报告并随附书面谈话记录。
访视考察期确定为3个月,与未成年人一个学期的时间段大致相当。刘原认为,如果时间太短,会使调查流于形式,太长则会增加调查机构的负担,也让案件一直处于待定状态,都不适宜。
访视报告的说服力
刘原认为,作为访视调查活动和调查结论的载体,访视报告的质量优劣是衡量改革成败的重要标准。而访视调查主体的专业性和访视报告内容设计的科学性,是决定报告质量的关键所在。在现有条件下,访视调查员多是新手,除了必要的岗前培训和重点提示外,报告内容设计就显得尤为重要。
记者了解到,访视报告主要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案由、当事人诉求、访视目的、访视对象、填写要求等内容的一个概要性的描述,便于调查员把握案件的整体情况。
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是对原、被告双方的访视调查。包括家庭情况及婚姻状况、就业情况及经济状况、健康状况、抚养经验及抚养规划、抚养子女的意愿及动机、对方照顾子女的不足6个大项。大项之下还有若干小项,比如,同住人员的意见及其与涉案未成年人的关系、家属协助照顾子女的能力及意愿、住房条件及环境、对子女的教养态度、对对方探视的意愿等等。
记者看到2013年的一份访视报告,里面多是这样的字句:“已经为孩子在某小学报名,该校为小学、初中、高中一体化”,“针对孩子走路姿势不对、驼背等不良情况,已为孩子找到老师进行形体教育”,“继母金某从事贸易工作,大专学历,表示愿意抚养孩子,把她当亲生女儿对待”……这些内容将由法官在法庭调查结束之后、法庭辩论之前当庭宣读展示,并征求原、被告及子女的意见。
第四部分是针对未成年子女的访视调查。调查员会征求孩子的意愿,对年龄较小的孩子来说,这也是非常困难的。调查员会如实地记录下来:“与孩子单独对话时,他一直在试图躲避我们,不愿回答。”
第五部分是调查员意见。调查员会根据他们3个月的调查走访,对亲子关系、亲友资源、居住环境、抚养能力、抚养规划、对方探视等问题进行综合评判。但这部分主观评价的内容,不属于庭审展示的范围,仅供法官参考。
代理过此类案件的律师刘征鑫告诉记者,调查内容设计非常用心,考察全面而细致,并且重点是双方条件差异的分析比较,很有说服力。
(文中涉案当事人均为化名)
勇于去做正确的事
访视制度系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在我国大陆地区,并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从事过访视调查的志愿者甘露说:“我们很愿意去帮助那些因为家庭矛盾而陷入困境的孩子们,但如果‘合法性’这个问题解决不了,我们就成非法调查了。”
这个问题同样也困扰着沙坪坝法院的法官。杨飞雪说,该院一年审理变更抚养或者需要判断监护权的案件高达百件,但目前仅完成了14例访视报告。
杨飞雪认为,我国加入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作为其基本原则之一,但如何维护儿童的“最大利益”,我国现行法律还缺乏很多实质性、可操作性的内容。
近年来,我国离婚率逐年上升,子女抚养问题尤为突出。要实现未成年人保护的实质正义,必须依赖大量的客观信息来帮助法官作出判断,这明显超出了法院的调查范围,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就显得尤为重要。
在试点的14例案件中,没有1件在一年内再提起变更扶养关系的诉讼,并且未成年子女生活状况稳定,学习未受明显影响。
沙坪坝团委学少科负责人曾珍说:“访视制度最大的价值在于,让孩子的父母在每一次的调查走访中得到自查、自问、自省,少了纠纷,多了理解。我非常赞同。”
“涉未成年人审判留给了我们太多的探索空间,我们要勇于去做正确的事。”杨飞雪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