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杨晓林--北京家事法方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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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不能只等起诉离婚

 发布时间:2015-01-26 16:35 浏览量:1296

http://epaper.legaldaily.com.cn/fzrb/content/20150125/Articel03005GN.htm

2015125日  法制日报观察    徐小飞

由于工作关系,笔者经常接触到一些起诉要求离婚的妇女,听她们抱怨最多的是,遭受家庭暴力后不知道如何维权,即使向有关部门寻求帮助,也不能得到有效救助,所以遭受家暴后只能默默地忍受,实在受不了才想到来法院起诉离婚。
  家庭暴力是一个倍受全球关注的问题,几乎在所有国家都不同程度存在着家庭暴力。据统计,24.7%的女性曾遭受过不同形式的家庭暴力,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施暴者与受害人之间存在夫妻关系,暴力实施场所以家庭内部为主,具有隐秘性。
  警察介入家庭暴力有其及时性和威慑力,受害妇女要摒弃家丑不得外扬的观念,第一时间报警。同时,要有证据意识,遭受家暴后,可以用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固化丈夫对自己实施家暴的证据,以作日后维权之用。
  妇联等社会机构要建立起强有力的反家庭暴力社会支持系统,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提供庇护、救治、咨询、法律帮助等,对家庭暴力实行零忍耐”,切实保障受害妇女的人身财产安全,并在全社会推广社会性别意识教育,营造性别平等的社会氛围,澄清对家庭暴力性质的模糊甚至错误认识,实现男女平等从法律到现实的转变。
  当前,我国应进一步加强反家暴立法,构建以反家庭暴力法为主体,其他法律法规为补充的家庭暴力防治体系,强化执法机构干预家庭暴力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进一步建立健全保护令制度的有关内容和法律效力,细化对受害妇女救助和施暴丈夫制裁的程序和措施,增强可操作性,有效遏制家庭暴力、制裁家庭暴力行为。
  司法机关在审理家庭暴力纠纷案件的过程中,要自觉去除清官难断家务事的观念,要坚持能动司法的原则,通过法律释明的方式引导受害妇女增强证据意识,提高其取证能力。司法机关受理家庭暴力纠纷案件后,应主动向当地妇联、派出所、居()民委员会等部门调查有关情况。鉴于家庭暴力产生原因的特殊性,司法机关对施暴丈夫的悔过书、保证书一般也以采信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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