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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为主”体现反家暴立法价值目标 ——访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林

 发布时间:2014-12-10 10:04 浏览量:668

http://paper.cnwomen.com.cn/content/2014-12/10/011573.html

20141210   中国妇女报  宋利彩

家庭暴力的预防是反家暴工作非常重要的环节。国务院法制办1125日公布的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将家庭暴力的预防专设一章加以规定,在总共四十一条的征求意见稿中,相关条款有六条。关于家庭暴力预防的相关条款,本报记者专访了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林建军。她长期致力于推动反家庭暴力法立法进程。

记者: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家庭暴力的预防有何重要意义?

林建军:全面系统有效防治家庭暴力,既要“治”,更要“防”,应“防”“治”并重,以“防”为主。与“治”重在事后制裁相比,“防”重在防患未然,通过事先和事中的积极预防、早期介入减少家庭暴力发生、避免家庭暴力升级、减轻家庭暴力恶果,成本更低,代价更小,意义深远。征求意见稿将有关家庭暴力预防的内容专设一章,将预防作为有效减少家庭暴力发生的重要手段,体现了对家庭暴力预防工作的高度重视,值得肯定。

记者:家庭暴力预防的难点集中在哪里?

林建军:应当承认,反家庭暴力的预防是项使命艰巨挑战巨大的工作,面临着事先预防难、有效预防难、改变观念难等挑战。事先预防难:家庭暴力具有普遍性、隐蔽性、循环型、复杂性等特点,事先预防挑战很大。有效预防难:家庭暴力乃多因之果,是个人、社会、文化、习俗等多种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同时,预防家庭暴力目标多重,为此,全面实现多重目标、有效预防难度很大。改变观念难:预防家庭暴力重在观念转变,观念转变可以引导行为转变,且更为根本、更为深远。但观念的转变最为缓慢、最为艰难,因为公众意识的养成非一日之功,社会舆论基础的形成非一时之计。

记者: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家暴预防的法律条款有哪些亮点?

林建军:征求意见稿确立了反家庭暴力工作实行预防为主、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这一工作原则是对反家庭暴力工作基本价值理念的高度概括,蕴涵着反家庭暴力工作所欲实现的价值目标,对具体法律规范起到统领、整合和支撑的作用,有利于更好地预防家庭暴力。

具体说来,一是兼顾到实现家庭暴力预防的多重目标。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多种预防措施,这些措施有利于综合实现预防家庭暴力的多重目标:通过教育、宣传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通过调解预防家庭暴力的升级;通过教育、矫治施暴人预防家庭暴力再次重演;通过支持、保护受害人避免家庭暴力危害进一步加剧。

二是,预防措施较全面有力。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宣传、教育、调解、矫治等多种预防措施,特别是规定了对青少年的学校教育、对司法行政等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对施暴人的教育矫治,对预防起到重要作用。其中,教育是根本之道,教育的重要基础环节是学校教育,学校应培养青少年对待家庭暴力的正确态度和行为,以影响社会、影响未来。而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等机关对警察、检察官、法官等人员的业务培训有利于提高相关工作人员反家庭暴力的职业技能。至于对施暴人进行心理、行为等方面的教育、矫治,是从根本上预防施暴人再次施暴、回归正常家庭生活的有效手段,也是域外各国防治家庭暴力普遍采用的措施之一。

记者:对于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家庭暴力预防的有关条款,您还有哪些建议?

林建军:开展业务培训的主体缺少司法行政机构和教育机构两类重要机构。征求意见稿规定开展业务培训的部门仅限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联和医疗机构,没有包括司法行政机构和教育机构两类重要机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律师的业务培训,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家庭暴力有关知识的掌握理解对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非常重要;学校则不仅负有发现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强制报告义务,还负有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的义务,规定学校对教师进行反家庭暴力相关知识的普及、培训当属必要。为此,建议补充规定司法行政机构和学校应当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本系统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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