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 最高法在沪公布98起未成年人审判典型案例, 社会观护等制度效果明显
2014年11月24日
上海法治报 胡蝶飞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在沪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布98起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典型案例,包括王某抢劫案、赵某某窃取、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吴某某校园枪击案等。其中,上海法院审理的占15起,案件类型涉及刑事、民事和行政类。
最高法新闻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会上表示,这是单次发布案例数量最多的一次通气会,来自北京、上海、江苏、广东等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负责人分别介绍了各省部分典型案例。
记者发现,在现场通报的案例中,抚养权纠纷占有很大的比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涉及家庭矛盾,未成年人及其父母往往出现负面心理状态。为呵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一些法院尝试在此类案件中开展社会观护工作,聘任观护员进行社会调查,参与庭审调解,开展心理疏导,跟踪生效裁判文书执行,及时干预侵害涉案未成年人权益行为。据介绍,该制度试行后,为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的审理提供了较为客观的社会资料,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案件的客观处理,减少或者避免了诉讼对未成年人造成的心理压力和损害。
张某与郭某某离婚后,法院判决患有运动发育迟缓的女儿小郭由父亲郭某某抚养,考虑到张、郭之间矛盾严重激化,未支持张某的探望权请求。一审判决后,张某上诉要求探望女儿。在上海普陀区人民法院少年庭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协议,张某每月第二周周日至女儿小郭住处进行探望,具体探望次数可随着原、被告关系的改善逐步增加。
普陀法院还建议当事人可以设置社会探望监督人及亲属探望监督人。最终,双方认可普陀区石泉街道阳光青少年社工薛某某、被告阿姨葛某某担任探望监督人,后续探望中若发生争议,由探望监督人协助解决。现在,双方均表示探望权履行情况良好,两家关系缓和。
“这是全国首例运用探望监督人制度的案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秋良在作案情介绍时表示,目前在探望权纠纷案件的审理中,普遍存在‘三难’问题”,即调查难、调解难和执行难,这起案件审理中,引入了探望监督人制度,有利于查明案件的当事人本人和家庭的真实情况,有利于化解矛盾和司法公正,从而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记者还注意到,在现场通报的14起案件中,刑事案件占了9起,其中5起判处缓刑。在对犯罪未成年人进行矫治的过程中,一些法院采取了禁止令、轻罪档案封存、外地户籍未成年犯适用缓刑等措施,加强社区矫正力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据最高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指导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介绍,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实施“禁止令”以来,全国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还没有一起因违反禁止令而被撤销缓刑的。
在通报的案件中,广东徐闻法院判决的一起“校园枪击案”曾广受媒体关注,引发了社会关于对校园周边安全问题的思考。广东高院相关负责人分析,学校办学理念存在偏差,片面追求升学率,不注重对学生的法治观、道德观、价值观进行培养,以及一些学校周边环境恶劣,网吧、KTV等不适合未成年人进入的娱乐场所诱使不少学生在耳濡目染中沉迷于网络游戏乃至色情场所,是引发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