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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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房产赠与是一纸空文吗?

 发布时间:2014-11-14 14:49 浏览量: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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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14  良翰律师事务所 良翰房地产诉讼

当下,情侣或夫妻出于对爱情的忠贞或对婚姻的保证,往往其中一方会向另一方赠送房产等以昭示其心。

但是承诺未必就能得到牢不可破的婚姻,虽然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但倘若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后因双方感情破裂起诉离婚,赠与房产的一方反悔主张撤销赠与,另一方主张继续履行赠与合同,请求法院判令赠与房产一方办理过户手续。

针对此问题《婚姻法》及之前的两个司法解释都未有明确的规定,那么应当如何处理呢?

一、背景介绍

有关夫妻财产的法律规定不断强化夫或妻个人财产制度,形成了三种夫妻财产模式:分别所有、共同共有和部分共同共有。这三种模式并不包括将一方所有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将一方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就其实质而言乃是是夫妻之间的财产赠与行为,虽然双方达成了有效的协议,但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合同法关于赠与撤销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首次明确了合同法的赠与制度适用于夫妻互相赠与房产的现象。要确切把握该条司法解释的内容,必须先对《合同法》186条有正确的理解。

二、《合同法》第186条的解读

(一)赠与撤销的法理阐释

1.撤销赠与是赠与人的单方权利。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只有赠与人负有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无需承担相应的对价。根据权利义务相对应的原则,赠与人也应当享有与其义务相适应的权利,故赠与人撤销赠与不需要受赠与人的同意。

2.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时间节点。撤销赠与必须在赠与财产权属转移之前,如果赠与财产的权属已经发生转移,即意味着赠与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此时倘若仍赋予赠与人有撤销权则会扰乱已经稳定的社会秩序。

3.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赠与一旦被撤销,赠与双方的基于赠与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趋于消灭,那么赠与人则不必再转移赠与财产的权属。

(二)赠与撤销的限制条件

赠与是无偿的,受赠与人不需要支付对价就能取得利益,因此在制度设计上对赠与合同的撤销就放宽了限制,当然这种放宽也不是无条件的,具体而言有两个方面的限制。

1.赠与合同经公证证明后不得肆意撤销。此即意味着,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只是那些未经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将赠与合同交付公证机关证明,此一行为表明赠与人对自己的赠与行为已有谨慎的思考,同时受赠与人也基于该证明获得了一种信任,此时为了体现诚信原则不允许赠与人随便撤销赠与。

2.赠与合同涉及公序良俗的不得肆意撤销。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主要是指为了救灾、扶贫、助学等目的或为了资助公共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公共事业所为的赠与;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是指赠与的目的是为了履行亲情等道德上的义务。这两类情形的赠与都体现整个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如果允许此类赠与撤销则会助长不良之风,对于整个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是无益的,故也不允许此类赠与随意撤销。

三、司法解释三第6条的两点质疑

6条在条文表述中有两点值得关注,一是时间节点,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另一是财产类型,是房产。

第一,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的性质是否一样?有人认为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赠与应当存有不同,婚前的赠与往往是缔结婚姻的一个促成条件,如果允许随意撤销则可能造成婚姻一方当事人为追求缔结婚姻而肆意承诺。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是平等的主体,其间赠与不存在伦理的考量故可适用合同法。该观点具有一定的正确性,但是理解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要在一个特定的前提下来理解,即着力保护夫或妻的个人财产。我国婚姻法的发展趋势是逐步强化个人财产的意识,一方面从夫妻财产制可以看出,另一方面从离婚财产分割处理方式中也可发现。因此,只要是夫或妻的个人财产,就应当全面按照民法精神予以保护而不去考虑该财产赠与所带有的目的。

 

第二,赠与房产尚未办理登记手续,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如何确定权属?此条规定在涉及离婚时自然好理解,如果未撤销赠与则赠与人应履行过户手续,如果撤销了赠与则房产仍旧归赠与人所有。但是在不涉及离婚的前提下,产权归属对夫妻外部关系外第三人的辨识就值得思考。假设丈夫将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妻子但尚未办理过户手续,而妻子在接受赠与后将房子卖与第三人且告知了第三人赠与的情况,此时第三人能否取得房产所有权?因为房子未过户似乎不能据此善意取得,但赠与情形的知晓似乎又可以解释出第三人的善意。显然,此项规定在整个婚姻法体系内并未协调一致。

第三,除房产以外的其他财产的赠与是否也可以适用合同法第186条?本来显而易见夫妻之间个人财产的赠与适用合同法186条没有什么法理上的障碍,但是此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特地予以明确规定就难免令人遐想:强调房产赠与的可撤销性是因为其他财产赠与不可撤销,还是房产赠与有其独特性而需要借助司法解释单独说明?而实践情形则又似乎否定了这两点疑惑,这就使得该条规定似乎有点如同鸡肋的意味。

四、受赠与者的权益保护应对

对该条规定的再多质疑也不能阻止该条规定已生效实施的现实,因此为了避免婚姻缔结过程中的不诚信,为了避免夫妻之间因财产产生的矛盾,在夫妻之间的房产赠与过程中要注意以下两项事情。一,在接受赠与后要及时转移权属登记。只有进行过户登记,房产的权属才能真正为受赠与人所享有,也才能避免以后的可能纠纷。二,或者在接受赠与后办理公证证明。现实中夫妻之间的赠与一般不会涉及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等问题,因此要防止赠与被撤销就只能通过公证来确认赠与人赠与之真实意思。

相关法条导引: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6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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