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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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也曾经是恋人 儿子和房子令他们连打八场官司

 发布时间:2014-03-12 10:19 浏览量: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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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11  浙江法制报  高敏


通讯员 张茹颖 本报记者 高敏

  一对同居恋人,为孩子、为房子,4年里打了8场官司,令人唏嘘不已。

  近日,女方又到仙居法院来状告男方,要求男方立即搬出两人共同购买的房屋。这起所有权确认纠纷,经法官调解,女方最终撤诉。

  同居八年一朝分手

  王先生和蔡女士如今都已年过四十。蔡女士早年丧偶,带着一个女儿生活。2002年,她经人介绍,认识了单身的王先生。两人见面后感觉都不错,很快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第二年开始,生活渐渐安定下来,蔡女士为王先生生下一个儿子,两人还一同在仙居县城买了一幢二层楼房,房产登记在蔡女士名下。

  但是好景不长,这对恋人开始为生活琐事争吵。2010年,两人彻底决裂。

  八年恋情一朝结束,分手是没有异议的,但说到孩子、房子的问题,两人都开始拖泥带水了。

  经中间人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儿子归王先生抚养至成年,蔡女士不需要给付抚养费;共同购买的房屋赠送给儿子。

  为儿子房子闹上法庭

  分手之后,平静的日子没过半年,蔡女士就将王先生告上了法庭。

  蔡女士起诉说,虽然孩子判给了王先生,但王先生并没有尽到抚养责任,儿子大多数时间还是跟着她一起生活。她要求儿子由她来抚养,王先生一次性支付抚养费4万元,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屋对半分割。

  “孩子的抚养权可以归她,抚养费我也愿意给,但是我不同意分房子。”庭审中,王先生这样说。

  考虑到蔡女士已经抚养着一个女儿,法院最终判决,儿子由王先生抚养至成年,蔡女士需支付抚养费每月200元;两人共有的二层楼房底层北面半间与二楼由王先生管理使用,底层南面半间由蔡女士管理使用。

  四年里打了八场官司

  那只是第一场官司,此后,王先生和蔡女士展开了“马拉松”式拉锯战。

  蔡女士不服一审判决,向台州中院申请再审。她的理由是:房产是登记在她名下的,一审判决认定为共同财产有误。台州中院认为,蔡女士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她原先的自认,裁定驳回了她的请求。

  没过多久,蔡女士再次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但很快又撤回起诉。

  第4场官司,原告变成了王先生。原来,双方一直为儿子的抚养权和房屋所有权问题争吵不休。在一次争执中,王先生的右手被蔡女士割伤,在之后的扭打中,他的腰部又被蔡女士用管制刀具所伤。

  王先生为此向法院起诉,要求蔡女士赔偿经济损失。这场官司王先生胜诉了。法院判决蔡女士赔偿王先生医疗费等经济损失17000余元。

  第5场官司,原告是蔡女士,还是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同样是以撤诉结案。

  第6场官司,王先生状告蔡女士,要求她立刻返还从他家拿走的一只大衣柜、一只床头柜、一只电磁炉、一套灶头用品、一只文物小酒吊、一辆电动车、一只微波炉。庭审时,王先生说这些东西都是他出钱在两人同居期间置办的,现在被蔡女士私拿占用。但是,王先生无法提供有效的人证物证,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第7场官司,蔡女士再度起诉,要求儿子由她抚养。这次,法院支持了她的诉讼请求,儿子的抚养关系变更为由蔡女士抚育至成年,王先生需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

  第8场官司,也就是近日蔡女士起诉的,她起诉要求王先生立即搬出两人共同购买的房屋,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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