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为丈夫还部分赌债成被告 法院:其余50万妻子不用偿还
发布时间:2014-03-12 10:21 浏览量: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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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7日 浙江法制报 陈艳艳 陈约丹
案情:李某与鲍某曾是同事。2011年7月19日,鲍某向李某借款6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期为3个月,到期日为2011年10月19日。借款到期后,鲍某未清偿借款。后由鲍某之妻潘某于2011年12月21日以银行转账方式汇入李某账户10万元。
经多次催讨未果后,李某只得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鲍某即时返还欠款50万元,同时请求判令鲍某妻子潘某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鲍某与潘某于2006年12月结婚,2012年1月离婚。鲍某向李某借款60万元属实,且确实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该借款金额巨大,明显超过了夫妻日常生活的范围。李某作为鲍某的同事,主观上应当对借款的原因、去向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因此,本案的60万元借款应属于鲍某个人债务,而非鲍某与潘某的共同债务。
近日,法院判决鲍某即时返还李某借款50万元,驳回李某对潘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本案中,李某没有证据证明鲍某将该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经营,而潘某却举证证明鲍某在借款时存在赌球行为,并向外举债共计200余万元。因此,即使潘某于2010年12月21日将10万元款项汇入李某账户,也不足以证明潘某有共同举债的合意或事后对债务予以追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