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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热恋时买房同居 分手后对簿公堂索房款

 发布时间:2011-03-03 17:00 浏览量:596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热恋时买房同居 分手后对簿公堂索房款

     作者:陶玲  来源:中国法院网 

    曾经海誓山盟的恩爱恋人,共同购买爱的小屋过起了美满生活。几年后,关系破裂,为了当初所购房屋闹上法庭。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财产权属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

    顾先生与谭小姐高中时就已相识,读大学的时候谈起了恋爱,2001年初俩人开始同居生活,并与男方父母住在一起。2003年俩人以32万余元价格,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购买一套70多平方米的二手房,首付款近10万元,第一次支付了3万余元,其中女方出资1万元,第二次支付了6万余元,之后顾先生又两次向银行贷款,共计为20万余元。从此,俩人在新买的“小屋”里同居生活,2005年底,双方提前将贷款还清。可好景不长,2006年俩人就分道扬镳。

    去年年底,谭小姐拿着房屋出售发票,以及第一次支付的3万余元的收据等,将昔日情人告上法庭,要求分割房产。而顾先生也提供了当时给付的买房款6万余元的收条。在法庭审理中,此房屋的价值已翻翻,现价值人民币为70万余元。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房屋分割标准,应按照本案的实际情况及双方出资的比例予以分割。在本案中,从顾先生与小姐提供的购买房屋以及还贷的凭证证明,先生出资的房款多于谭小姐,即对本案的系争房屋份额亦多于谭小姐。原审法院虽然查明了事实,但所作出的判决不妥,予以改判。故法院作出“房屋产权归顾先生所有,先生应给付同居人谭小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28万余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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