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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无锡中院:偷偷生下“私生女”分手“恋人”上公堂

 发布时间:2011-03-03 16:55 浏览量:740

江苏无锡中院:偷偷生下“私生女”分手“恋人”上公堂

江苏法制报 □许文珏 吴洲平  (2008-10-30 8)

热恋时彼此不分你我,一旦反目,小孩、财产,都有了截然不同的想法,非要闹上公堂争个“胜负”,往日的感情荡然无存。日前,这起发生在“分手恋人”间的恩恩怨怨经宜兴法院一审、无锡中院二审,终于得以平息。

2003年蒋晴与赵刚相识,虽然两人的年龄悬殊很大,但并没有影响感情的发展,一年后两人开始同居生活。考虑到结婚需要住房,20054月,赵刚出资在城里购买了商品房一套,装修完毕后,双方即迁入新居。20068月蒋晴怀孕,两人原定于20061029结婚,但没过多久,赵刚竟以“找人算过命,两人结婚了还要离婚”为由拒绝与蒋晴结婚,提出与她分手,并要求把孩子打掉。见没有挽回的余地,蒋晴同意做掉孩子和赵刚分手。为此,两人签订了一份“分手协议”:赵刚补偿蒋晴青春损失费及打胎安慰费28万元,从此双方再无其他纠葛。

但蒋晴并未遵守这个约定,200751她生下一女孩,取名蒋一玲。事后,蒋晴一纸诉状把赵刚诉至法院,要求判决非婚生子女蒋一玲由她抚养,被告自200751日起承担抚育费每月500元直至蒋一玲能独立生活时止;由被告折价返还原告出资装修费5万元;原告的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

赵刚辩称,两人的情感恩怨已无纠葛,签协议后蒋晴把她的东西已全部拿走,因此在他处不再有蒋晴个人财产。蒋晴所述房屋装修情况不实,实际是由他出资的。关于孩子,赵刚提出申请亲子鉴定,但随后又主动撤回申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蒋晴在与赵刚分手时已怀孕在身,鉴于蒋晴和赵刚同居事实、蒋晴生育时间以及赵刚申请鉴定后又主动撤回等情形,足可推定,蒋晴之女蒋一玲与赵刚有父女关系。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否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现蒋晴主张由其抚养尚不满1周岁的蒋一玲,应予支持,赵刚应承担必要的抚养费。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蒋晴与赵刚分手时已有身孕,其未婚先孕的事实,将使蒋晴较赵刚在社会上承受更多的传统道德非难,并且随着非婚生女蒋一玲的出生,不仅不会有所减弱,相反会越发加重。因此,从情理而言,不管将来

处理胎儿之结果如何,在双方分手后,赵刚需要给付“安慰费”,以对蒋晴精神上予以适当慰藉。赵刚与蒋晴同居2年有余,在即将准备结婚时却选择了分手。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在财产问题上必然有一定的牵缠。分手时,赵刚自愿给付蒋晴28万元补偿款,就此“再无其他纠葛”,这种了结方式,既符合一般常情,也不违背法律规定,且不失公平。综上,遂依法判决女儿蒋一玲由蒋晴抚养至能独立生活时止,赵刚自200751日起至女儿独立生活时止每年应负担抚养费5400元,于每年的1231日前一次性付清。驳回蒋晴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被告赵刚提起上诉。无锡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蒋晴实施堕胎的补偿费应返还给赵刚,此金额为:引产手术住院期间总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0300元,遂依法判决蒋晴应向赵刚支付10300元,维持一审法院的其他判决事项。(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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