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无锡中院:偷偷生下“私生女”分手“恋人”上公堂
江苏无锡中院:偷偷生下“私生女”分手“恋人”上公堂
江苏法制报 □许文珏 吴洲平 (
热恋时彼此不分你我,一旦反目,小孩、财产,都有了截然不同的想法,非要闹上公堂争个“胜负”,往日的感情荡然无存。日前,这起发生在“分手恋人”间的恩恩怨怨经宜兴法院一审、无锡中院二审,终于得以平息。
2003年蒋晴与赵刚相识,虽然两人的年龄悬殊很大,但并没有影响感情的发展,一年后两人开始同居生活。考虑到结婚需要住房,2005年4月,赵刚出资在城里购买了商品房一套,装修完毕后,双方即迁入新居。2006年8月蒋晴怀孕,两人原定于
但蒋晴并未遵守这个约定,
赵刚辩称,两人的情感恩怨已无纠葛,签协议后蒋晴把她的东西已全部拿走,因此在他处不再有蒋晴个人财产。蒋晴所述房屋装修情况不实,实际是由他出资的。关于孩子,赵刚提出申请亲子鉴定,但随后又主动撤回申请。
处理胎儿之结果如何,在双方分手后,赵刚需要给付“安慰费”,以对蒋晴精神上予以适当慰藉。赵刚与蒋晴同居2年有余,在即将准备结婚时却选择了分手。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在财产问题上必然有一定的牵缠。分手时,赵刚自愿给付蒋晴28万元补偿款,就此“再无其他纠葛”,这种了结方式,既符合一般常情,也不违背法律规定,且不失公平。综上,遂依法判决女儿蒋一玲由蒋晴抚养至能独立生活时止,赵刚自
一审判决后,被告赵刚提起上诉。无锡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蒋晴实施堕胎的补偿费应返还给赵刚,此金额为:引产手术住院期间总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0300元,遂依法判决蒋晴应向赵刚支付10300元,维持一审法院的其他判决事项。(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