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杨晓林--北京家事法方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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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区法院:热恋时送辆宝马分手后男友索款33万

 发布时间:2011-03-03 16:54 浏览量:693

     北京海淀区法院:热恋时送辆宝马分手后男友索款33

http://www.qianlong.com/2008-07-21 15:26:30来源:北京晚报

  一名男子在与女友分手后,将女友告上法院,索要恋爱期间以女友名义购买的宝马车车款33万余元。记者上午获悉,因考虑到男方以女方名义买车是基于当时双方的特定关系,海淀法院判决女方返还部分购车款23.8万元。

  先生向法院诉称,20066月,他与女士经人介绍相识。去年10月两人同居。恋爱期间,他出资33万余元购买了一辆宝马mini1598CC汽车,该车行驶证登记为女士。在与女士分手后,双方商议的结果是女士将车退还给他,但女士后又反悔。因此他起诉要求女士退还全部车款33万余元。

  开庭时,女士认可车款是先生支付的,但否认他们之间是同居关系。女士称,因先生没有地方居住,她才将房子借给其居住。她与先生系恋爱关系,该车登记在她名下属于赠予,且已履行完毕,因此不同意先生的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恋爱期间,先生将车登记在女士名下的行为,本身隐含着将来双方结婚登记的目的。在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考虑到先生以女士名义买车是基于当时双方的特定关系,因此根据公平原则,女士应返还先生部分购车款。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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