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非婚同居致女方流产 分手后男方讨要彩礼败诉
2014-01-23 14:24:00
法制网记者 姜东良 通讯员 吕佼
按照地方风俗“订婚”,在未领取结婚证就同居并使女友怀孕流产,后因矛盾男方提出分手,女方该不该退回彩礼?日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子,二审驳回男方要求女方退回彩礼的诉讼请求。
2012年8月份,31岁的小伙王某和28岁的张某经人介绍相识,确定恋爱关系不久,双方就开始了同居,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同居期间,王某与母亲一起到张某老家拜访,期间,张某的家人向王某等介绍了当地一些婚嫁习俗,男方应当给女方一些彩礼(包括金耳环、金戒指、金项链)等,并写了一份彩礼清单。
同年10月12日,张某发现自己怀孕,在王某陪同下到医院作了人流手术。时隔20日,在双方亲朋好友见证下,双方举行了订婚仪式,王某给付张某部分彩礼款。
此后,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在两人订婚刚满20天,王某通过手机短信提出与张某分手并要求返还彩礼款,张某拒绝退还,并否认自己收过礼金。
去年2013年2月3日,王某和妹妹等到张某所经营的商店索要彩礼钱,交谈期间双方发生争吵厮打。邻居报警后双方均被带到派出所做了询问笔录。
2013年4月,王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见面礼1880元、彩礼18880元、验家费1999元、金首饰10200元,共计32959元。
在庭审中,张某否认收到礼金。法院调取派出所对双方于2013年2月3日发生纠纷的调查笔录,张某母亲承认收到王某的彩礼款18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和张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在2012年8月份确立恋爱关系后就开始了同居,在同居期间造成张某怀孕流产,且按照当地风俗,双方举行了订婚仪式。双方发生矛盾后,王某首先提出解除婚约。由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王某不服判决,上诉至青岛中院。
王某在上诉中称,张某的真实目的是借婚姻为名来索取钱财,并在实际上造成其一家生活陷入困难。且一审判决认定王某在同居期间造成张某怀孕流产与事实不符,是张某自己主动吃打胎药并去医院流的产。
二审中,张某依然坚称没有收到礼金。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主张给付张某彩礼,张某否认,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且张某母亲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承认收了彩礼钱,因此,法院认为,王某给付张某彩礼钱一万八千元的的主张成立。关于一万八千元的礼金应否返还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对应当返还彩礼的条件的规定,本案中王某和张某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认识后同居并造成张某怀孕流产,且王某无证据证明其现在的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因此,王某要求被返还礼金的请求不成立。 最终,青岛中院驳回王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