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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綦江法院:分手协议补偿20万未履行,法院判决给付

 发布时间:2014-02-06 17:13 浏览量:662

http://cqfy.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4/01/id/1208104.shtml
作者:高念奎  发布时间:2014-01-27 09:53:35
 分手时,男女双方写下协议,男方自愿给予女方20万元的经济补偿;分手后,男方却反悔,拒绝支付任何补偿金,女方一怒之下将男方告到法院。近日,綦江法院就判决了这样一起同居关系纠纷案件。

  袁某(女方)与何某(男方)在2011年便确定恋爱关系,后同居生活,2012年双方按农村习俗办理结婚宴,但未办理结婚登记。2013年双方未婚生育一女。因双方在同居期间产生矛盾无法相处,自愿协议解除同居关系。2013年8月,袁某与何某一起在綦江一派出所协商分手事宜,并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女儿归女方抚养;男方支付女方20万元补偿金,自协议签订之日起5年付清,如5年付不清由男方父母付清。袁某及其母亲、何某及其母亲均在协议上签了字。同时,双方还协商由男方在协议第二天先行支付女方1万元。协议签订后,二人分手,但男方不但不支付到期的补偿金,甚至连子女抚养费也不愿意支付,女方便起诉到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袁某、何某所达成的协议,考虑到袁某作为妇女要抚养子女的实际情况,男方自愿给予女方20万元的经济补偿,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既未受到威胁与胁迫,也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社会公德,是合法有效的协议。因双方协议男方先行支付1万元已届履行期限,应当支付。最终法院判决男方承担子女抚养义务,并限期向女方支付到期的补偿金。
来源:綦江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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