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杨晓林--北京家事法方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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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情侣分手后能否讨回馈赠的礼物?

 发布时间:2012-01-10 17:14 浏览量:510

恋爱中的男女通过互赠礼品表达情感是人之常情,今年30岁的女青年小红给热恋中的男友阿咏买了一块手表作为礼物。然而不久,男友却提出分手。小红在伤心之余向法院起诉要求阿咏返回手表。日前,黄浦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小红的诉讼请求。

 

【案件回放】

    小红和阿咏相识恋爱后,小红为稳固双方的感情,花钱购买了一块价值6248元的浪琴男士手表赠送给阿咏。之后不久,阿咏就开始拒绝与小红见面,直至最终提出分手。分手后,小红多次向阿咏索要手表但都遭到了拒绝。不得已,小红向法院起诉要求阿咏返还手表,或者支付手表价款6248元。

    庭审中,小红认为,当初赠送手表的行为是建立在阿咏愿意与自己恋爱、结婚的基础上的,是附条件的赠与。现在双方之间已经终止了恋爱关系,因此有权撤销赠与,要求对方返还赠与物。阿咏则对小红赠送手表一事予以否认,表示从未收到过手表。阿咏辨称,恋爱期间,自己请小红吃饭、购买礼品等花费了1万余元,即使收到过手表也是男女朋友之间的正常交往,所以不同意小红的诉讼请求。

    为证明阿咏收到过自己赠送的手表,小红向法庭提供了电话录音、短信记录等证据。对此,阿咏认为录音中并未提及手表的事情,接收短信的手机号码也并非自己所有,无法证明收到过手表。

【以案说法】

    从小红提供的电话录音看,阿咏对小红提出的归还手表事宜并未提出反对意见。相反,阿咏在电话里曾表示无钱归还小红买手表的费用。可见,小红赠送阿咏手表的事实客观存在,法院予以了认定。

    但是,婚姻和恋爱关系的成就应以感情为基础,小红主张的赠与行为所附的条件为结婚、恋爱,缺乏依据,有违常理。况且礼物的价值并非十分昂贵,该行为并未影响到小红的生活。

    同时,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现阿咏已经确认收到小红赠与的手表,该财产权利已经转移,小红要求撤销赠与,返还手表没有法律依据。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2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195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黄浦区法院 汤峥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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