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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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槛很精的老陈为逃债将房“卖”给闺女

 发布时间:2012-01-10 17:13 浏览量:468

来源:浙江法制报

  “他女儿2008年大学毕业后在普通公司上班,年收入不过六七万而已,2010年底房屋转让的时候,他女儿工作还不到3年,就算不吃不喝,也凑不齐百万房款,这明显是他为了逃避债务恶意转移房产。我真是瞎了眼睛,交上这么一个损友!”一上法庭,见到被告老陈,老沈的情绪立即激动起来。

  老陈、老沈原本是朋友,老沈替老陈还了180万的银行贷款,但是等到老沈向老陈讨债时,老陈却把房产“卖”给了自己的女儿。老沈于是起诉到象山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老陈父女之间的房产转让。经过审理,老沈的诉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稀里糊涂作担保

  象山人老陈是个包工头,而杭州人老沈是一家房产公司的负责人,两人在生意场合相识后有了往来。20091月,老陈因工程用材料需要,向一家信用社贷款180万,让老沈做担保。

  “当时跟他接触下来觉得他还蛮牢靠的,而且他工地做得蛮大,至于担保,我以为只是过过场嘛。哪想到就是这笔180万的贷款,让我认清了他的真面目!”老沈十分窝火。

  今年3月,因为老陈没有归还借款,信用社起诉到法院,老沈因为是担保人,也被列为共同被告。

  开庭时,老陈缺席。法院最后判决老陈应归还银行借款本金180万元及相应利息,老沈则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判决生效后,老陈依然按兵不动,老沈只好履行了担保责任,先替老陈还上了贷款。

  房产转让手续天衣无缝

  就在老沈打算向老陈行使追偿权时,他发现老陈已经对自己的财产做了手脚———已将名下一套160余平米的房产和一个12平方米的地下车库转让给了女儿。而房屋和地下车库的交易金额达200余万元。

  老沈愤怒了。今年6月,他起诉老陈,请求法院撤销老陈和他女儿之间的房产买卖合同。老沈说:“一个大学刚毕业才参加工作的小姑娘,根本没有这样的能力买房,这完全是老陈逃避债务的行为。”

  起诉后,老沈提交了两份房地产转让合同复印件,两份宁波市存量房转让、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表复印件作为证据。这些证据表明,被告老陈在2010年的12月将其名下位于宁波某小区的房屋及地下车库进行了转让,而受让人正是他的女儿小陈。转让手续齐全、规范。双方采用的是宁波市房产交易中心印制的格式合同,合同中关于房屋及地下车库的位置、面积、产权证号、使用性质等标明得一清二楚,甚至对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也有约定。

  “如果不知底细,谁都不会看出这是父女间的协议。”老沈激动地说。

  房款倒来倒去实际未付

  审理中,象山法院经过调查发现,老陈转让房产的合同签订时间与老陈申请房产转让登记、缴纳税费的时间都在同一天。也就是说,老陈父女在一天内完成了整个房产转让流程。而且双方并未约定分期付款,这就意味着小陈要一次性凑齐两百余万的巨款。刚参加工作的小姑娘是怎么做到的?

  为了调查父女房产交易的真相,经老沈申请,法院向多家银行调取了老陈父女在201012月的银行账户明细。结果发现老陈通过个人账户将两百余万元款项分别汇到了4名案外人的账户上,而后通过亲戚、朋友等十余人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款项全部汇到小陈的账户里,最后再由小陈以购房款方式支付给老陈。

  法院向案外人小倩调查取证时,小倩直言,她与小陈是同事,两人并无经济往来,转账是应小陈要求做的。

  真相大白,老陈煞费苦心地将房产转让给了自己的女儿。法院审理认为,老陈父女通过多名案外人协助,以银行转账方式实现资金流动,可以认定老陈父女并未发生真实的房产买卖款项的交付,其行为的实质是企图通过合法方式掩盖无偿转移财产的目的。老沈归还180万元本金及利息,承担了抵押担保责任,有权作为债权人向老陈行使追偿权。而老陈将房屋无偿转让给小陈,致使其没有财产可供履行其对老沈所负的债务,这一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客观上已对老沈造成了损害。

  由此,法院日前判决撤销老陈父女于2010年底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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