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结婚共同购房要分手房屋归谁
发布时间:2011-08-26 11:26 浏览量:587
法院:事先未约定、出资份额基本相等,应等额共有
2011.5.13 浙江法制报 通讯员 余宁
案情:小丽(女,化名)和小鹏(男,化名)曾系恋人,为准备结婚曾多次选择房屋。2009年5月,小丽父母确定购买一套位于宁波鄞州中心区的二手房,房价145万元左右。小丽父母支付了75万元首付款。同年12月,在办理过户时,小鹏支付了剩余房款及过户费,总计约78万。购房后,小鹏负责房屋装修,支付装修款等和购买家电,共计支出约35万元。
去年10月,两人因感情不和而分手。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小鹏起诉至鄞州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自己对该房屋享有50%的所有权,并且判决装修和家电属于自己所有。
小鹏认为,两人共同出资买房的本意是使房屋为两人共同所有,之所以只登记在小丽名下,是因为两人想以购得的房屋进行抵押贷款,由于自己有着不良的信用记录,如果房屋登记在小丽和小鹏两人名下就不能办理抵押贷款。
法官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等额拥有该房屋。
点评:从购房时原、被告的关系,购房过程,购房款支付及归还按揭贷款的事实,结合原告曾有不良信用记录而难以贷款的情况,讼争所涉房屋虽单独登记在被告名下,但应当认定为原、被告共同购买,属共同财产。
由于原、被告在购房时未约定房屋共有的性质,又不具备家庭关系,依法应视为按份共有该房屋。又由于双方的出资份额基本相等,故宜确定双方等额共有该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