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散财送情人 妻子告“小三”讨损失
七年之痒,偷结新欢遇麻烦
北京的肖咏欣和汪国强2001年7月结婚,多年来小日子一直过得平静安稳。在外人眼中,他们俨然是一对恩爱夫妻。不过,人都说“七年之痒”,似乎七年是婚姻的一道“坎儿”。当肖咏欣和汪国强的婚姻走到第七个年头的时候,也没能逃过这个危机。
2008年7月,汪国强在夜总会里认识了许丽丽。此时的汪国强正对平淡的婚姻产生厌倦情绪,许丽丽的出现恰好“刺激”了他。一来二去,汪国强就瞒着妻子,开始了婚外情。可是,肖咏欣这个时候还没有意识到危机的存在。2008年10月,她受单位委派,出国进修去了。
肖咏欣的离开给了汪国强机会,他更加肆无忌惮,很快就与许丽丽同居了。那段日子,汪国强过得可谓是自在逍遥。他带着许丽丽到处吃喝玩乐,给她买了一辆奔驰轿车,还先后将55万元汇入她的账户。
在这段婚外情中,汪国强觉得自己重新找回了快要被平淡婚姻消耗殆尽的激情,而许丽丽则在物质上得到了很大的满足,两人算是各取所需吧。不过,这也决定了他们之间的关系根本无法长久。肖咏欣还没有回国,汪国强和许丽丽的感情就走向终结了。
2009年2月,汪国强和许丽丽决定分手。为了避免分手后的麻烦,许丽丽要求签一个协议。于是2月底,两人在许丽丽找来的律师的见证下,签了一份《分居协议》。
协议中写着:汪国强和许丽丽自愿结束男女朋友关系,并对共同生活期间的收入和财产做出相应处理;许丽丽同意将自己名下的奔驰车过户到汪国强名下,而过户后7天内,汪国强要将20万元转入许丽丽指定的账户;汪国强在同居期间转入许丽丽账户的55万元,许丽丽已经归还。
分手没多久,许丽丽就把车过户给了汪国强,但这时,肖咏欣已经回到国内,所以汪国强并没有按照《分居协议》上约定的,付给许丽丽20万元。许丽丽当初既然会找律师签协议,自然是早有准备。2009年3月,她将汪国强告到了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要求汪国强支付20万元。
发现丈夫背着自己搞婚外情,肖咏欣非常气愤。但得知汪国强被许丽丽告上法庭后,为了保护自己的家庭和财产,她还是跟汪国强站在了一条战线上。他们不但不想给这20万元,还决定要把之前的“损失”也讨回来。
法庭对垒,夫妻二人讨损失
被旧情人告上法庭的汪国强怀着一肚子怨气。他非但不同意许丽丽的说法,还在法庭上提出了让许丽丽还钱的要求。
汪国强说,妻子出国后,他跟许丽丽达成了口头协议,约定每年用60万元“包养”许丽丽。《分居协议》是被迫签的,他之前给许丽丽的55万元,许丽丽也根本没有还,协议应该无效。所以,他不但不需要支付20万元,还要求许丽丽返还之前的55万元。
可是,汪国强的说法并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同。因为他既没有证据证明他和许丽丽之间有包养协议,也没有办法证明他签《分居协议》时受到了胁迫。相反,汪国强和许丽丽之间有一份经过律师见证的协议,说明他们是同居关系,而且两人也都承认55万元的账已经“清”了。
虽然汪国强在婚外与人同居的行为不合法,法律也并不承认和保护这种非法的同居关系,但如果两人在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时,凭自愿做出承诺、签下协议,处理财产的协议还是有效的。现在许丽丽将奔驰车过户给了汪国强,协议已经开始履行了,所以法院判决汪国强按约定支付20万元。
原本是“逍遥”的婚外情,结果却闹出一场官司。为了息事宁人,法院的判决生效后,汪国强很快就把20万元给了许丽丽。但肖咏欣对此愤愤不平。55万元没要回来,20万元还得照付,她当然心有不甘。
既然汪国强要不回钱来,肖咏欣决定亲自出马。2010年9月,肖咏欣起诉到朝阳区法院,坚称丈夫与许丽丽之间是包养关系,他们的《分居协议》无效,而且汪国强在同居期间给许丽丽的钱都是夫妻共同财产,汪国强没有权利独自处理,所以要求许丽丽把之前没还的55万元和通过法院得到的20万元都还回来。
三个人如此翻来覆去地上法院,也给法院出了一个难题。汪国强和许丽丽之间的55万元究竟是怎么回事,到底还没还,恐怕只有他们两个人心里清楚。但协议上却清清楚楚地写着“已经归还”。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只能按照白纸黑字的协议做出判断。
因为在汪国强和许丽丽的那场官司中,法院已经认定他们之间的《分居协议》有效,所以对于那55万元,除非肖咏欣有新的证据,否则就算她现在“旧事重提”,法院也无法推翻早已生效的判决。可肖咏欣偏偏没有新证据,这让她在法庭上显得很被动。不过,法律并没有忽视肖咏欣作为妻子,对夫妻共同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对于汪国强和许丽丽约定返还奔驰轿车和支付20万元的问题,法院有了另外的处理。
肖咏欣是汪国强的妻子,而汪国强在《分居协议》中承诺要给许丽丽的20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汪国强只可以单独处分其中的一半,另外10万元则是肖咏欣的。所以2010年12月,法院做出判决,由许丽丽返还肖咏欣10万元。他们三个人之间的这笔糊涂账总算是有了结果。
丈夫散财,妻子维权莫含糊
说到这里有人可能会问,同样是20万元,为什么汪国强要一分不少地给许丽丽,而换成肖咏欣,就可以要回10万元?法院为什么不直接判汪国强少给10万元,这样三番两次地打官司不是多此一举吗?
问题其实出在要钱的“人”身上。汪国强与许丽丽“自由自愿”地签了一份协议,许丽丽给车,汪国强给钱。这个承诺是汪国强自己做出的,所以他必须要兑现。但汪国强在做承诺的时候“越权”了,把本应该属于妻子肖咏欣的10万元也承诺进去了。这笔钱既然是肖咏欣的,当然也只有肖咏欣才能要得回来。
这个案件判决的时候,《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正在社会上引起广泛的讨论。意见稿中说,如果一个人婚外同居,后来为了解除同居关系,又给同居的另一方财产补偿,那么他的配偶可以向法院起诉,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主张返还。而肖咏欣的做法和法院的判决,也从一个角度证实了法律的意图。这是法律对婚姻和没有过错的配偶的保护。
不仅如此,办理这个案件的法官还说,汪国强作为一个已婚的男人,婚外同居并且拿出钱来给情妇,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道德上,都很不应该,他的行为给夫妻共同财产造成了损失,也对肖咏欣造成了伤害。这个责任要由汪国强来承担。许丽丽还给肖咏欣的10万元,是肖咏欣的个人财产,与汪国强无关。这是法院通过判决提前帮肖咏欣和汪国强分割了这部分共同财产。如果肖咏欣想离婚,她还可以因为汪国强的过错,分得更多的财产,并且要求他赔偿。若是肖咏欣日后找到证据,能够证明许丽丽确实没有还那55万元,她可以继续追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