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家事法苑”婚姻家事律师团队

当前位置: 首页> 离婚纠纷>同居纠纷

丈夫散财送情人 妻子告“小三”讨损失

 发布时间:2011-08-22 10:07 浏览量:1584425568

2011-3-23 《中国妇女.法律帮助》 文/刘妍 知鱼  

    七年之痒,偷结新欢遇麻烦
  
北京的肖咏欣和汪国强20017月结婚,多年来小日子一直过得平静安稳。在外人眼中,他们俨然是一对恩爱夫妻。不过,人都说七年之痒,似乎七年是婚姻的一道坎儿。当肖咏欣和汪国强的婚姻走到第七个年头的时候,也没能逃过这个危机。
  2008
7月,汪国强在夜总会里认识了许丽丽。此时的汪国强正对平淡的婚姻产生厌倦情绪,许丽丽的出现恰好刺激了他。一来二去,汪国强就瞒着妻子,开始了婚外情。可是,肖咏欣这个时候还没有意识到危机的存在。200810月,她受单位委派,出国进修去了。
  
肖咏欣的离开给了汪国强机会,他更加肆无忌惮,很快就与许丽丽同居了。那段日子,汪国强过得可谓是自在逍遥。他带着许丽丽到处吃喝玩乐,给她买了一辆奔驰轿车,还先后将55万元汇入她的账户。
  
在这段婚外情中,汪国强觉得自己重新找回了快要被平淡婚姻消耗殆尽的激情,而许丽丽则在物质上得到了很大的满足,两人算是各取所需吧。不过,这也决定了他们之间的关系根本无法长久。肖咏欣还没有回国,汪国强和许丽丽的感情就走向终结了。
  2009
2月,汪国强和许丽丽决定分手。为了避免分手后的麻烦,许丽丽要求签一个协议。于是2月底,两人在许丽丽找来的律师的见证下,签了一份《分居协议》。
  
协议中写着:汪国强和许丽丽自愿结束男女朋友关系,并对共同生活期间的收入和财产做出相应处理;许丽丽同意将自己名下的奔驰车过户到汪国强名下,而过户后7天内,汪国强要将20万元转入许丽丽指定的账户;汪国强在同居期间转入许丽丽账户的55万元,许丽丽已经归还。
  
分手没多久,许丽丽就把车过户给了汪国强,但这时,肖咏欣已经回到国内,所以汪国强并没有按照《分居协议》上约定的,付给许丽丽20万元。许丽丽当初既然会找律师签协议,自然是早有准备。20093月,她将汪国强告到了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要求汪国强支付20万元。
  
发现丈夫背着自己搞婚外情,肖咏欣非常气愤。但得知汪国强被许丽丽告上法庭后,为了保护自己的家庭和财产,她还是跟汪国强站在了一条战线上。他们不但不想给这20万元,还决定要把之前的损失也讨回来。

    法庭对垒,夫妻二人讨损失
  被旧情人告上法庭的汪国强怀着一肚子怨气。他非但不同意许丽丽的说法,还在法庭上提出了让许丽丽还钱的要求。
  
汪国强说,妻子出国后,他跟许丽丽达成了口头协议,约定每年用60万元包养许丽丽。《分居协议》是被迫签的,他之前给许丽丽的55万元,许丽丽也根本没有还,协议应该无效。所以,他不但不需要支付20万元,还要求许丽丽返还之前的55万元。
  
可是,汪国强的说法并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同。因为他既没有证据证明他和许丽丽之间有包养协议,也没有办法证明他签《分居协议》时受到了胁迫。相反,汪国强和许丽丽之间有一份经过律师见证的协议,说明他们是同居关系,而且两人也都承认55万元的账已经了。

  
虽然汪国强在婚外与人同居的行为不合法,法律也并不承认和保护这种非法的同居关系,但如果两人在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时,凭自愿做出承诺、签下协议,处理财产的协议还是有效的。现在许丽丽将奔驰车过户给了汪国强,协议已经开始履行了,所以法院判决汪国强按约定支付20万元。  

    原本是逍遥的婚外情,结果却闹出一场官司。为了息事宁人,法院的判决生效后,汪国强很快就把20万元给了许丽丽。但肖咏欣对此愤愤不平。55万元没要回来,20万元还得照付,她当然心有不甘。
  
既然汪国强要不回钱来,肖咏欣决定亲自出马。20109月,肖咏欣起诉到朝阳区法院,坚称丈夫与许丽丽之间是包养关系,他们的《分居协议》无效,而且汪国强在同居期间给许丽丽的钱都是夫妻共同财产,汪国强没有权利独自处理,所以要求许丽丽把之前没还的55万元和通过法院得到的20万元都还回来。
  
三个人如此翻来覆去地上法院,也给法院出了一个难题。汪国强和许丽丽之间的55万元究竟是怎么回事,到底还没还,恐怕只有他们两个人心里清楚。但协议上却清清楚楚地写着已经归还。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只能按照白纸黑字的协议做出判断。
  
因为在汪国强和许丽丽的那场官司中,法院已经认定他们之间的《分居协议》有效,所以对于那55万元,除非肖咏欣有新的证据,否则就算她现在旧事重提,法院也无法推翻早已生效的判决。可肖咏欣偏偏没有新证据,这让她在法庭上显得很被动。不过,法律并没有忽视肖咏欣作为妻子,对夫妻共同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对于汪国强和许丽丽约定返还奔驰轿车和支付20万元的问题,法院有了另外的处理。
  
肖咏欣是汪国强的妻子,而汪国强在《分居协议》中承诺要给许丽丽的20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汪国强只可以单独处分其中的一半,另外10万元则是肖咏欣的。所以201012月,法院做出判决,由许丽丽返还肖咏欣10万元。他们三个人之间的这笔糊涂账总算是有了结果。

    丈夫散财,妻子维权莫含糊
  
说到这里有人可能会问,同样是20万元,为什么汪国强要一分不少地给许丽丽,而换成肖咏欣,就可以要回10万元?法院为什么不直接判汪国强少给10万元,这样三番两次地打官司不是多此一举吗?
  
问题其实出在要钱的身上。汪国强与许丽丽自由自愿地签了一份协议,许丽丽给车,汪国强给钱。这个承诺是汪国强自己做出的,所以他必须要兑现。但汪国强在做承诺的时候越权了,把本应该属于妻子肖咏欣的10万元也承诺进去了。这笔钱既然是肖咏欣的,当然也只有肖咏欣才能要得回来。
  
这个案件判决的时候,《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正在社会上引起广泛的讨论。意见稿中说,如果一个人婚外同居,后来为了解除同居关系,又给同居的另一方财产补偿,那么他的配偶可以向法院起诉,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主张返还。而肖咏欣的做法和法院的判决,也从一个角度证实了法律的意图。这是法律对婚姻和没有过错的配偶的保护。
  
不仅如此,办理这个案件的法官还说,汪国强作为一个已婚的男人,婚外同居并且拿出钱来给情妇,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道德上,都很不应该,他的行为给夫妻共同财产造成了损失,也对肖咏欣造成了伤害。这个责任要由汪国强来承担。许丽丽还给肖咏欣的10万元,是肖咏欣的个人财产,与汪国强无关。这是法院通过判决提前帮肖咏欣和汪国强分割了这部分共同财产。如果肖咏欣想离婚,她还可以因为汪国强的过错,分得更多的财产,并且要求他赔偿。若是肖咏欣日后找到证据,能够证明许丽丽确实没有还那55万元,她可以继续追讨。

上一篇下一篇

联系我们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关家事法苑团队的信息或有法律相关问题咨询请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