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未婚妻买房分手后房子归谁? 法院:算共同购买
2011-03-28 23:56:00 来源: 福州新闻网
福州新闻网讯 阿才(化名)寄钱回国,委托在福州的未婚妻小丽(化名)购买婚房。两人最终没走到一起,房子是算阿才赠给小丽的,还是阿才个人所有的,又或者是两人共有的?此案历经6年多次审理,法院将该房判给小丽,但小丽应一次性付给阿才95.66万元。
跨洋恋爱 福州买婚房
在美国工作的阿才与在福州工作的小丽是一对恋人,两人决定在福州购买“爱巢”用于结婚。2003年到2004年,阿才先后3次从美国汇给小丽美金共5.5万元,折合人民币45.4万多元。
2003年6月,阿才从美国寄回委托书,委托未婚妻小丽全权代理购房和借款的一切手续。2003年7月,小丽以两人的名义,购买了位于福州市中心的一套商品房。
根据合同约定,这套房子的总价款为49.5万多元,小丽支付了首期购房款15.5万多元。此后,她为该房34万元的按揭借款与银行办理了借款合同,并于2004年2月提前还贷15.8万多元,同时支付了借款本息。办理房产证与土地使用权证过程中,一切税费、手续费等也都由小丽支出。
2004年5月,小丽领取了该房的权属证,该房产两权证均确权为小丽与阿才共有。小丽接收房子后自行装修,花了15万多元。
分手后房子归谁 各不相让
后来,阿才决定终止婚约。这套婚房的归属引发了纠纷,两人闹上法庭。
阿才认为:他只是委托小丽代为在福州购房,而小丽擅自把自己登记为房屋的共有人,违背了他的真实意思。两人尚未结婚,诉争房的购房款全是阿才支付的,房子现应归他所有。小丽未经他同意,擅自装修房屋,所付出的装修费应自行承担,况且她还白住了这么多年。
小丽反驳称:她和阿才之间在购房上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而是赠与关系。阿才汇款给她的用途不是购房专款,而是赠给她用于结婚筹备及装修用的。诉争房应该算是小丽购买的,所有权该归她。
该案历经一审、二审,撤销原判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和终审等复杂的过程,历时6年之久。
法院认定 房子算共同购买
福州市中院终审认为,阿才基于与小丽的恋爱关系,委托小丽代购诉争房屋,该委托代理关系是建立在充分信任与双方感情基础上的。
阿才的委托书中委托范围和代理权限无具体约定,该委托并未明确由阿才一人单独购房,因此该委托书主要是用于对外购房所用,不能等同于一般的委托合同。且签订购房合同时阿才所汇钱款也不够全额支付购房款,小丽即以自己的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履行了作为诉争房共同购买人所应承担的共同出资义务,应认定为双方共同购房。
链接:详解如何分割房产
阿才长期在美国工作生活,诉争房系小丽投资装修,由其一直居住至今,且诉争房产权现已办理在小丽名下。因此,诉争房判归小丽所有更有利于保持该房现状。虽然双方对购买诉争房投入的资金数额不同,但购房之初的目的是为了结婚,小丽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贷款,且在购房前后以及装修上投入大量精力,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双方对该房产现有的增值应享有均等的分割权利。
诉争房购房款为490709元,首付为155479元,银行贷款本息为362276.9元,故讼争房实际购买价格应为517755.9元(155479元+362276.9元)。阿才3次所汇的美元折合人民币共计454559元,其家人代交的贷款本息5580.5元,故阿才实际付款总额为460139.5元(454559元+5580.5元)。小丽为购房实际支付的价款为57616.4元(517755.9元-460139.5元),以及在接房、办理房产证与土地使用权证支付各项费用19128.6元,以上两项付款共计76745元。
经评估,诉争房(裸房)现在的市场价值约为人民币1529800元,现诉争房归小丽所有,小丽应付给阿才的价款为(1529800元-460139.5元-76745元)÷2+460139.5元=956597.25元。
据此,该院判令诉争房归小丽所有,小丽应一次性付给阿才956597.25元。
(福州晚报记者 陈鸿星 通讯员 陈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