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家事法苑”婚姻家事律师团队

当前位置: 首页> 离婚纠纷>同居纠纷

同居期间向女友借款 分手后仍应返

 发布时间:2011-08-01 14:22 浏览量:507

作者: 姚汝生  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 2008-08-21 14:05:09

      同居期间,因家庭生活等原因向女友借款,二人分手后,向女方出具借条。820,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万洪偿还原告赵卉债务1.5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万洪与原告赵卉于2003在深圳市打工时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之后,二人同居并共同生活。在同居期间,被告万洪因家中生活等原因,曾数次向原告赵卉借款。20057月,二人因各自回到家乡,双方解除了同居关系。分手后,原告赵卉多次电话要求被告万洪偿还在同居期间的借款,但被告一直没有偿还。  

      20086月,原告赵卉到被告家中找到被告索要债务,被告当时给原告出具了1.5万元的借条一张。20087月,原告赵卉持欠条向汝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万宏偿还借款,赵卉同时还向法院提供了其向被告索要借款时的录音。

      庭上,被告万洪对借款及出具借条的事实认可,但认为,被告借款的数额不详,且二人在同居期间互有经济来往,借条又是被告在原告逼迫的情况下写的,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汝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对借原告款及出具借条的事实表示认可,说明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原、被告虽然同居期间互有经济来往,但并不能消灭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辩称自己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出具的借条,但没有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录音资料,证明了被告所欠的具体数额;原、被告间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所以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欠款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所辩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法院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表示服从判决,被告并当日向原告履行了债务。
上一篇下一篇

联系我们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有关家事法苑团队的信息或有法律相关问题咨询请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