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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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替智残父亲起诉离婚 法院驳回诉请后通过调解了结纠纷

 发布时间:2011-08-01 14:22 浏览量:471

时间:2011-03-31 来源:解放日报

  这是一起特殊的离婚案,原告康先生是一位无民事行为能力者,因其妻不再履行扶养义务,女儿便代父亲向法院起诉离婚。在被法院驳回诉请后,为避免矛盾激化,法官着力诉后调解,当天将这起特殊离婚纠纷彻底了结,双方当事人心平气和地签下离婚协议。

【案件回放】

  10多年前,康先生的前妻因患尿毒症病故,留下10多岁的女儿。1997年,经人介绍,康先生与家住奉贤的庄女士登记结婚。庄女士有一子,前夫在工伤事故中身亡。两人带着各自的儿女重组新家。2003年,康先生因车祸头部严重受伤,后虽能行走,但智力不及三岁小孩,生活不能自理。

  2005年,康家动迁安置了一套95平方米的房屋。为房屋的归属问题,庄女士与康家产生矛盾,一气之下将康先生送至其浦东父母家。父亲得不到继母照顾,康先生的女儿就代父亲向法院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后经当地司法所调解,安置房的产权归康先生女儿所有,庄女士有居住权,康先生的日常生活由庄女士负责照料。

  去年,康先生的女儿欲入住该房,庄女士却不给钥匙,双方再起争执,庄女士再次将康先生扔回其浦东父母家。康先生的女儿只得再次替父亲打官司,要求与庄女士离婚,并要求被告给付代保管的拆迁补偿款及残疾人生活补偿金共计18多万元。

  奉贤区法院奉城法庭审理后认为,康先生车祸后,庄女士一直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在诉讼中也明确不放弃监护人资格,故康先生之女代他起诉在程序上不适当。据此,法院驳回了起诉。

  虽说案已结,但事未了,康先生的生活由谁照顾?法官决定以调解解决问题。法官首先从情理着手,对庄女士多年来精心护理和照顾丈夫康先生的行为予以充分肯定,使庄女士在精神上得到了安抚。对监护权和拆迁安置财产分割的问题,法官从法理上对双方进行了详细释明,告知康先生家人,庄女士对拆迁安置房享有一定利益,并为康先生的治疗已花了不少费用。同时,就康先生的监护问题进行了疏导,使庄女士认识到自己随着年岁不断增长,身体每况愈下已不能胜任照顾康先生。

  在法官调解下,庄女士自愿放弃监护权,康先生女儿取得监护权,双方并就财产问题达成一致协议。对此,法院重新立案并启动快速通道,当天立案、当天调解、当天结案,以调解方式及时化解了这桩婚姻纠纷。

【以案说法】

  问:他人能否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

  答:有资格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诉讼的,必须是其监护人。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的确定是有先后顺序的,只有前一顺序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放弃监护权,经有关组织同意后,后一顺序监护人才能取得监护资格。本案中,康先生的第一顺序监护人是庄女士,康先生之女只有先通过康先生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指定监护人方式,或通过变更监护关系的诉讼取得监护人资格后,方才可以作为康先生监护人代理离婚诉讼。

【法辞典】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即司法解释》中,明确了在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人发生争议时,由监护人代理其进行诉讼。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按民法通则规定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经有关组织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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