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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人分手后女方告男方侵犯贞操权一审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1-08-01 14:14 浏览量:553

作者: 李思 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 2007-06-06 10:06:09

  66,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原告小丽要求被告小勇支付其处女膜修复费用的人身损害赔偿案,该案件经原告申请,因涉及个人隐私,故不公开审理。审理终结后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小丽与被告小勇系大学同学,大学期间双方建立了恋爱关系。20025月,在小勇家中小丽与小勇发生了第一次性关系,之后近四年间二人多次发生性关系,直至200619双方断绝恋爱关系。2006310,小丽与小勇在呼家楼司法所的主持下就经济赔偿问题进行了调解,但双方未达成一致。为此小丽以小勇与其初次发生性关系时违背其个人意志,该强迫行为造成其处女膜破裂及严重的精神创伤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小勇赔偿其医疗费用2399元、处女膜修复手术费1万元、心理治疗费5万元,共计人民币62399元。庭审中,小勇否认其与小丽初次发生性关系时系其强迫所致,而主张系双方自愿之行为,故不同意小丽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侵害贞操权纠纷。贞操权是指公民保持其性纯洁良好品行,享有所体现的人格利益的人格权。侵害贞操权的民事责任构成必须同时具备贞操权遭受损害的事实、侵害贞操权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侵害贞操权的行为与贞操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和行为人主观故意这四个要件。在本案中,小丽虽与小勇发生了性关系,但小丽并未举证证明双方发生性关系系小勇强行所致,另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小丽在与小勇第一次发生性关系后并未予以报警,且之后与小勇保持了近四年的性关系,故可推定小丽在与小勇初次发生性关系时是经小丽承诺的,并非小勇强迫所为。因此,小丽与小勇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并不具有违法性,不构成侵害贞操权。基于上述理由,法院对于小丽要求小勇赔偿其医疗费用、处女膜修复手术费和心理治疗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宣判后,当事人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文中人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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