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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人分手 男子强索"青春损失费" 虽有欠条但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发布时间:2011-08-01 14:04 浏览量:445

作者: 贾晋璇 桂玲  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 2005-08-04 15:05:16

  曲某因与男友陈某感情不和提出分手,没想到陈某不但强迫曲某出据欠条,还将曲某告上了法院,要求曲某为支付8万元的“青春损失费”。近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青春损失费”有违公序良俗,不受法律保护,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1996年曲某和陈某相识后,很快就确立了恋爱关系。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矛盾与日俱增,经常因一些琐事而吵得天翻地覆。曲某感到两人已无法处下去,于20026月份向陈某提出了分手。本以为从此以后可以安静度日,但曲某没想到陈某不但不同意分手,还经常到曲某的家里及单位找她,纠缠不休。    

  20021116晚,陈某找到曲某,并将曲某带到道外区一处空房子内。陈某开始求曲某不要分手,但见曲某分手决心已定,便说:“分手可以,但必须付我8万元的青春损失费,否则别想分手。”曲某见陈某如此纠缠,无奈之下只得给陈某出具了一份欠条,内容为“今欠陈某人民币捌万元,八年付清,从2003年起”。后陈某放曲某回家。

  20052月,陈某在多次向曲某索要“青春损失费”无果后,一纸诉状将曲某告上了法院,要求曲某给付欠款。    

  法院认为,陈某据以起诉曲某的欠条不具有真实的对价关系,也即双方之间根本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欠条的实质是,当曲某提出与陈某解除恋爱关系后,陈某强行让曲某出具赔偿青春损失费,进而解除恋爱关系的协议。依据《合同法》第二条之规定,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陈某的诉请无法律依据;另外,青春损失费的约定有违公序良俗的原则,因此当事人的约定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据此,法院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陈某不服,上诉至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哈尔滨中院审理后驳回了陈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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