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写下青春损失费欠条 内容不合法无效
发布时间:2011-08-01 13:45 浏览量:452
作者:张倩 北京法院网 发布时间:2007-12-06 13:46:27
邓女士与刘先生原系恋人,双方自2002年至2007年期间同居在一起。2007年解除同居关系时,邓女士要求刘先生赔偿其青春损失费、精神损失费、肉体损失费和感情损失费共计10万元,并强迫刘先生为其出具了欠条,事后刘先生报了案,但经派出所调查处理未果。刘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欠条无效。
在庭审中,邓女士不认可欠条为刘先生在她的胁迫下书写,但认可欠条上所载明的10万元为青春、精神、肉体和感情损失费。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刘先生所写欠条无效。
法官讲法:
欠条是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成立的有效凭据,欠条所载明的内容应该具有合法的依据。
本案中,刘先生出具的欠条所记载的内容表明其与邓女士解除同居关系后,邓女士提出刘先生给付其青春、精神、肉体及感情损失费的要求,因该要求缺乏法律依据,不具有合法性,法院判决确定欠条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