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只为索财 法律不予保护
发布时间:2011-08-01 12:48 浏览量:425
作者: 王媛 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 2002-12-10 11:59:11
日前,房山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恋爱关系结束而追索恋爱期间所赠财物的案件。
原告崔志刚(化名)是房山区的一名农民,今年刚刚24岁。2001年底,经人介绍他认识了大他3岁的女青年白萦萦(化名)。俗话说,女大三抱金砖。家长对这门婚事十分赞同。而都已到适婚年纪的年轻人也一见倾心,很快便决定订婚。今年年初,白萦萦通过介绍人提出要买首饰,需要3000元钱。崔志刚的父亲为了撮合此事自然应允下来。随后在双方亲友的祝福中,两人在某饭店举行了订婚仪式。在仪式上,崔志刚将准备好的3000元现金送给白萦萦。然而事事无常,如此草率的订婚并没有使他们通往婚姻殿堂的道路上一帆风顺。一个多月后,因为崔志刚没有钱买房结婚,双方产生矛盾,并导致最终分手。原本预期的婚姻关系自然也成为了泡影。崔志刚在感情上遭受打击的同时,又面临了另一场打击--双方的矛盾闹到了法院。崔志刚认为双方的恋爱关系既然已经结束,那当初在订婚时送给白萦萦的3000元现金也应该归还。可当他向白萦萦索要订婚宴上赠送的现金时,却遭到了对方的拒绝。于是崔志刚一怒之下,将昔日女友白萦萦起诉到房山区人民院,要求白萦萦返还订婚时其所赠送的现金3000元。
在恋爱期间为了互相表达自己的爱慕之情,接近对方,约对方吃饭、购物是正常的做法。举行订婚仪式并为了祝贺而赠与对方一些财物,也符合当地民俗。但是民俗归民俗,法律归法律。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第3条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房山法院向双方当事人讲解了相关法律知识后,双方经调解达成协议,由白萦萦归还崔志刚人民币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