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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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霸王条款婚约 强女子被判返款

 发布时间:2011-08-01 12:47 浏览量:536

作者: 郭扬辉 陈国平 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 2005-04-07 09:05:31      

      江某在和男友陈某订婚时声称,若陈某不同意结婚,自己将不返还所收受的彩礼,后陈某以感情不和提出分手,江某则以有约在先为由拒还彩礼。日前,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江某退还原告陈某财物六千元。至此,一起由“霸王条款”引发的婚姻财产纠纷得以解决。  

      2004年初,原告陈某与被告江某经人介绍按农村习俗进行了订婚、查家仪式,此后陈某先后付给江某各项财务计九千余元。订婚时,江某口头告知陈某,如男方不同意结婚,则女方一分钱财务不予退还。经过交往,陈某与江某感情不合,中断恋爱关系,陈某遂向江某索回部分财物,但江某以有约在先,不予退还。经当地村委会调解无结果后,无奈的陈某一纸诉状将女方江某告上法庭,要求退回部分财物。   

      法院审理认为,婚姻自由,男女双方结婚应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当事人的婚约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中止恋爱关系后,被告应对婚约期间所收受的彩礼及财物,适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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